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制度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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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制度重构

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制度重构【摘 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发展攸关重要。由于商品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一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设置设立了过多法律强制要求,干涉公司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缺乏必要的制约,由此带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义务和权限不平衡。应通过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范围,恢复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私权本质,加强监事会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机制等角度重构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重构 在我国,公司代表权这个概念并没有实际应用,而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来表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挑战的迫切需要,研究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含义 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法定代表人制度同样也是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核心。但是法定代表人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司代表权人。许多学者的文章中涉及到的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就认为其即指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公司代表人当然包含我国法律中所提及的法定代表人,但两者不能完全等同,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代表人一般情况下的名称,即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对外交易业务中代表公司的代表人,然而在公司成立以及解散清算等特殊阶段,公司代表人另有其人。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85条明确规定了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由清算组获得,则此时代表公司的并非是法定代表人。而且当第三人在获得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章程的委托或授权时,即成为了公司的代表人。所以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司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须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字行使职权。因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必定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当然享有对外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活动的权力,企业内的其他人员如果需要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经营行为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予以授权,所以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几乎成为企业的象征①。简单来说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就是在企业法人需要对外经营事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来代表进行的权限。 (二)我国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 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颁布,首次对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作出改变,该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在保留原来的公司只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时,拓宽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就是说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三类人中选择其中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并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确定。 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我国影响深远,即使是公司法新修改之后也没有改变这一称呼。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关于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几个特点: 第一,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法定,虽然可由公司章程选定,但也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范围之内; 第三,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无论公司章程怎样选任,只能由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其他人包括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或者高管都无权代表公司; 最后,法定代表人强制登记,无论法定代表人的确立还是变更,都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无效。 二、我国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制度存在问题 (一)公司缺乏应变能力与交易效率 对于公司来讲,现行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公司内部来说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划分,对公司外部来说使法定代表人缺少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能力,难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中日趋复杂的交易活动。 其一,没有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公司的规模大小、股东与董事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例如,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可能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而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上市公司甚至跨国公司,同样只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则显得力不从心。 其二,没有区分公司所处的不同时期和面临的实际问题。例如公司未真正成立之前尚处于设立阶段时,公司的代表应为发起人大会;清算时,清算组是其公司的代表;公司与董事长发生诉讼时,监事会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人为公司的代表。所以,全都规定仅由董事长或经理一人成为法定代表人毫无疑问不是科学民主的,而且这种硬性的规定也束缚了当事人的手脚②。 (二)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高度集中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没有完全规定,只是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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