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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人员权益保护完善措施
论科技人员权益保护完善措施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技人员作为一种战略资源,是科学技术与产业发展连接中的重要因素,是一国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科技人员这样一个已经做出巨大贡献、并且社会要求其作出更大贡献的特殊群体,如何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呢?经过思考,笔者认为做好科技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是当代中国社会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的关键点。
1974年,美国学者Reynolds P. Davidson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18次会议提交了一篇名为:《科研工作者地位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Status of Scientific Researchers)。该文件从成员国政策制定、职业权益保障等多个角度提供了较为详尽的建议与原则性安排。就科研工作者的权益保障而言,科研工作者享有科研自由,包括自由参与和退出研究项目,选题和追求科学真理的自由,表达、发表自由等。同时,科研工作者有参与国际性科技集会,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恪守本职和兼业自由。国家的科技政策应充分体现出对科研工作者创新活动的尊重与创新自由的保障。注重提供精神和物质的双重社会认可,增进该社会群体的工作满意度。提供适当的组织机制支撑,以鼓励并提供科研工作者参与科技制度制定的机会。借鉴上述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科技人员权益保护加以完善。
第一,进行制度创新。在现代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因素和制度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科技界在谈科技创新时,容易出现重技术轻制度、重专业轻管理的倾向。相对于科技创新,通过体制创新完成制度变革的变量更多,作用更大,这是高水平和深层次上的创新。具体到科技人员权益保障问题,制度因素是引发科技人员权益保障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相关制度的失灵和相关机制的缺陷是科技人员权益被侵犯的症结所在。影响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制因素可以分成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的制度因素主要是分析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相关政策,微观上制度因素是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第二,健全组织机制。完善的组织机制是维护科技人员权益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科技人员维权组织体系。在组织机构方面,应建立以各级科协为核心的科技人员维权组织体系,明确维护科技人员权益是科协的基本职能之一。充分发挥各级科协网络完善,影响面广,传统深厚的优势,使之成为科技人员维权组织体系的支撑。另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立具有维权功能的组织机构,例如“归国人员服务中心”等,明确这些组织针对特殊科技人员群体的维权职能。在运作机制方面,全国各地科协维权的实践案例已经很多,这也反映出科协在维权方面的优势。在运行中要明确科学技术协会在维权方面享有调查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各级政府和组织在保障科协上述权利时则承担配合、支持等相应的义务。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组织发挥维护科技人员权益的作用,政府、科协与其他组织之间在维护科技人员权益方面形成稳定的联系机制,加强对其他组织在维权方面的指导,及时通报国家科技政策和相关活动,以期发挥维护科技人员权益的最大功效。
第三,完善相关立法。现有的科技立法绝大部分仅限于规定政策和方针以及政府部门规章和暂行规定等,并没有形成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因此,健全以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保障为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应成为科技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完善的重点。具体的内容是:建立高层次人才安全保护制度,特别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的科技人才应依法实行保护;加大科技人才在科技研发、项目承包等活动中的法律保护力度;完善科技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除此之外,还应专门制定一部《科技人员权益保护法》,在其中对科学研究学术自由、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保护、科技人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事项加以明确规定。这样就可以使广大科技人员放下包袱,心情愉快地进行科学研究。
参考文献:
[1]Reynolds P. Davidson, Recommendation on the Status of Scientific Researcher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75.27
[2]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中国科协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科协论坛,2007.2
[3]杨丽娟,李伟,王佳.《论科技正义的法律化》.科技与法律,2008.6
[4]杨铭铎.《以科技工作者为本努力推进“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学习胡锦涛“12.15讲话”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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