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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法预防原则
论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法预防原则摘 要:风险社会中风险是人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包括环境风险,应对环境风险环境法应有所调整。预防为主原则是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风险社会背景中该原则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面临着困境,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重构、拓展。在思想理念上将预防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中,从治理污染向预防污染转变,从治理风险向预防风险转变;在表述上将预防为主原则向预防原则转变;在内容上增加以弱势形式规定的风险防范原则。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防范
现代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人为灾难,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层面都能感受到风险。面对越来越多的风险,公众的神经变得越来越敏感和脆弱,风险问题由此成了当今社会争论的焦点。20世纪80年代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迅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重要议题。他在《风险社会》一书中并没有对“风险社会”概念做出直接归纳,而是从当代社会中的风险概念出发引出“风险社会”概念应含之意。贝克认为:风险概念直接与反思现代化的概念相关,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①。之后他在《风险社会在思考》中总结“风险社会”概念意味着:既不是毁灭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实的虚拟”;是有威胁的未来,(始终)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既是对事实也是对评价的陈述,它在“数字的道德”中结合了起来;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为的不稳定”中表现出的那样;认识(再认识)冲突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或不知;出于风险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时重组;知识、潜在冲突和症候之间的差别;—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②。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初正值切尔诺贝利核电危机发生之际,而与环境有关的风险一直是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与环境有关的风险,环境法应有所作为,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要防止某种不确定的不安全转变为现实威胁。环境法预防原则与对安全追求的社会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但是,现行环境法预防原则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受到挑战,预防原则应有所突破并进行重构。
一、预防原则产生与发展
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预防性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政策制定者考虑科学不确定性问题。但是关于不可逆的环境损害问题,要考虑风险防范措施。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气候变暖、北部海域污染等问题时经常提到这个原则。通过在这些领域适用风险预防措施来确立这个原则的合法性。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对当时德国工业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20世纪80年代,预防原则开始经常出现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协议和宣言中。比这更早的关于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和1987年第二次北海保护部长会议宣言。它们清楚的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
20世纪90年代是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实施的重要阶段,更多国家了解、接受了这个原则,并发展了这个原则的应用范围和领域。预防原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几乎所有的与环境有关国际法律文件都承认预防原则。值得指出的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中发表的《里约环境宣言》是预防原则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里约宣言》的第15条指出,“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1998年Wingspread会议进一步将该原则表述为:“当一项活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威胁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即使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明没有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活动的支持者,而不是公众的,应承担举证责任。”《里约宣言》规定的预防原则的表述是一种弱势形式表述,而Wingspread会议则采取的是一种强势形式表达。这两个条约被认为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即在应采取行动应对某些风险时科学不确定性不是不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风险预防原则的弱势形式是合理的,而且有必要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Jonathan Hughes,“How Not to Criticize the Precauti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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