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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
试析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摘要: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在构成上就应当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关键词: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9-01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以及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首先,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这两种行为在本质上也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是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承担的仍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是此时赔偿的数额有可能是全部债权,但这本应是举证责任制度规范的问题,即在清算义务人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的情形下,应由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就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其次,并非“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就一定涉及所有债务的赔偿。第二,实践中因为年检不通过而由工商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径行注销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至于年检不通过的原因,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存在问题也有可能是工商登记机关权力寻租不成故意刁难,此时,很有可能公司仍在继续正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并不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只用责令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正常的清算即可,而不会产生赔偿责任。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若在清算时发现公司“根本无法进行清算”,那么就要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清算义务人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在构成上就应当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首先,组织清算是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其次,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债权人债权利益、小股东利益的损失。再次,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公司或者债权人实际损失的原因。对于债权人来说,正因为清算义务人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债权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法人的财产减少,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即完成了证明责任。最后,清算义务人具有主观过错,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和非控股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无论是注意义务还是信义义务,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求行为人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应以公司、债权人以及小股东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在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公司不清算而注销的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清算义务人负责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无法证明的情形下,对于债权人的赔偿范围推定为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对非清算义务人股东的赔偿,应以股东出资财产份额为限,但这只是例外情况。这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笔者并不赞同此观点,因为对债权人债务形成一般担保的是公司的资产而并非公司的资本。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
四、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于清算义务人和公司的机关往往是重合的,因此不可能希望公司本身对清算义务人提起诉讼,而只能借助派生诉讼。目前,我国《公司法》在第152条规定了中小股东的派生诉讼,但还未规定债权人的派生诉讼制度,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却体现了债权人派生诉讼的法理。虽然《公司法》尚未规定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但民法中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却与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目前可以暂时用代位权诉讼的法理去解释公司债权人对清算义务人的诉权。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由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董事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负责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救济的需要的,这也正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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