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doc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处于什么地位?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直接保护还是一种间接保护?是否给予消费者提起诉讼保护自己权利?在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了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应当是一种间接保护,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给予消费者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利益;竞争法 一、立法目的 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首先明确立法目的,只有目的明确才能为立法指明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制定本法。此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自然延伸。 第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史该法的根本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但我们应当如何来认识消费者地位呢? 二、消费者利益标准的确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诞生至今,其利益保护中心经历了两次历史变迁。现代竞争法发端于19世纪中叶的法国判例法中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当时将其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即仿冒行为、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滥用经济自由的行为,开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让西方国家重新对契约自由和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进行反思,经济的停滞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使他们意识到,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矛盾必须协调,盲目地放纵私人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最终将损害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安全。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理论的盛行使竞争法关注的重点开始集中在维护竞争和社会公共秩序方面。当时的德国最高法院已经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应保护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竞争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变迁的同时,一些国家开始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对竞争法与消费者立法进行整合,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保护消费者作为直接的和终极的目的,而非附带性的,消费者立法与竞争法有日渐融和、走向统一的趋向。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理论基础 目前对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存在一元论和多元论的争论。20世纪80年代美国曾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的大辩论,芝加哥学派是一元论的代表,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美国反垄断法的祖先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唯一目标,才颁布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多元论认为,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朝着三个方面发展,即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的密切联系却是不容否认的。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 消费者并非竞争关系的当事者,但竞争法却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并且其地位仍在不断攀升,这其中有消费者运动的功劳,但更多的是因为竞争法突出保护消费者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之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民事责任及范围】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验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从法条上看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给予消费者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一立法是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是相悖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以下不足: 其一,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而世界发展趋势是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直接保护,同时这也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适应的。 其二,消费者保护救济程序不足,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给予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个人及团体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对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保护完善之建议 1、在立法目的上直接表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用意 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多元性,其内容具有复杂性,竞争法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立法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把保护消费者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改变过。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或者说核心目标,常常是一个法域特定时期内重大社会利益的集中表现,这种利益根植于国内、国际社会经济生活,并通过各种社会思潮集中反映出来。 2、在调整对象上直接规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 竞争法除了对具有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