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哲学视野下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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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哲学视野下经济法

试论法哲学视野下经济法一、 国家本位时代法特征 法并非从来就有的,它是在阶级社会与国家出现时才有的,在此之前原始公有制社会中,只有原始习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原始习惯还不是法,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也没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在法产生发展的早期历史阶段,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国家时期,是国家本位的法占据主导地位。所谓国家本位,就是法以国家为人民利益的总代表,法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这一时期的法主要就是维护奴隶主或封建主阶级利益的。其基本特征是: 1、权利与义务处于绝对对立的状态 具体的表现为,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或封建主几乎享有所有的权利,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奴隶或农民则几乎承担所有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世袭的、不可更改的。这一阶段的法明显以维护少数人的特权为目的,而把绝大多数人作为实现这一目的手段,阶级矛盾极为突出。因为这一时期法的权利义务分配极端不公平,有人称之为义务本位,或特权本位。 2、公法或者说刑法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性部门 此时期广泛使用残酷的刑罚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法的体系多为众法合一、以刑罚为主,刑事法律比较发达,形式也较完善,很早就出现了刑法典。 二、个人本位时代法特征 个人本位是指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法把个人利益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法保护个人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国家未经明文授权不得干预私生活。这既是对古代专制政治的深刻反思的结果,也反映了主导地位的自由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这时代法的基本特征是: 1、私法或者说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导性法律部门 私法或民法乃维护私权利之法,鲜明地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是最为典型的个人本位法,而且,当时的公法(宪法、行政法)都以维护私权、控制公权为主旨,控制公权为主旨,以保障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内容,对个人权利消极干预、积极维护、国家的职能也因此大受局限,主要充当”守夜人”角色。 2、私有权神圣 “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把个人财产权看作无限制的私有权,公权只能服从于私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侵犯私权利。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为合法议定的公共利益显然必要时,并在公平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剥夺。 三、社会本位法的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基本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国际国内经济矛盾、社会矛盾的迅速发展并激化。原自有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相对立”状态存在的合理性的理论预设前提都早已受到严峻挑战。西方资产阶级为维护社会系统不致崩溃,被迫对原先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改进,苏俄等社会主义国家则对法律系统进行了激进的彻底革命,东西方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社会本位法--经济法。 1、权利义务出现融合统一的趋势 在社会本位法中,权利和义务许多不再处于分离状态,而是可以融合到同一法律关系主体上。比如,接受宏观调控,既是每个接受主体的义务,又同时是他们接受调控带来的良好的秩序和长远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又何尝不是一项权利。而且,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产生结果,不像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加一等于二,而往往会增值,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可以说,依法接受国家或协助国家干预经济,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人把这种权益分配模式称为”社会责任本位”,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为中不但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更要对除对法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但又利益相关的社会成员承担责任。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新的义务本位”,不过,经过一番”否定之否定”演绎之后,这种”新的义务本位”已跟旧的义务本位有本质的区别了。 2、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这是社会本位法与传统的国家本位法、个人本位法的根本区别。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指的是当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那么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所谓”国家利益”,往往打着”国家利益”旗号的政府部门利益或官僚集团利益,是被异化的”国家利益”。这就要求社会本位法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摆脱”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才能真正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落实到实处。 四、法的整合作用与法的社会本位时代的到来 现代法律体系有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就是”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以及”社会本位法的出现”,其实质就是”法律社会化”,即由于经济社会化导致政治社会化并引发法律社会化。 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社会本位法的出现”。即由于经济的社会化导致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法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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