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主要做法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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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主要做法及建议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主要做法及建议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成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把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10万元为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机构,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及成员12名,下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金平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仲裁庭(地点:金平县农业局办公室一楼);聘任仲裁员8名;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调解仲裁规则;自制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应诉、举证、开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1金平县开展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成立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后,于8月仲裁委员会开始开展工作,受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至2010年12月,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7件,仲裁7件;接待来访咨询30起。2011年受理20件,其中仲裁12件,调解8件;接待来访咨询45起。开展调解仲裁工作2年来,经过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回访调查了解,通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而起诉到金平县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共3件。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化解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于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及时解决了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减少和避免了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各种斗殴事件,促进了金平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通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经营权益不但得到了保障,而且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支出,从而达到了减轻当事人双方经济负担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充分体现了金平县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农村政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农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加大了农业系统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为县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减少了因承包土地经营纠纷而产生的信访、上访事件,进一步缓解和巩固了干群关系,为金平县开展“四群”教育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2开展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 2.1积极参加理论培训班学习,提高调解仲裁业务水平 积极参加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省农业厅和州农业局举办的关于全省、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培训及交流会共4次,8人次,有效地提高了业务水平。 2.2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仲裁员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和巩固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 为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每月1日、15日早晨为仲裁员组织学习和自学时间,主要学习内容是涉及调解仲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11年共组织学习16次,110人。 2.3及时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纠纷案件后,仲裁委办公室人员首先召开案件审查研讨会,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确属仲裁委受理范围的,把案件及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并指定案件受理的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送达申请人,纠纷案件决定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开庭通知书及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做到依法受理、程序办事。 案件受理后,在开庭之前案件经办人(仲裁员)经过落实争议地、现场取证、农户走访、核实证据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后及时召开纠纷案件分析研讨会,主要是汇报仲裁员调查案件的经过及结果,然后进一步核实确定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理由是否属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争议双方身份是否属实;二是核实争议地块是否属实;三是核实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四是核实确定案件受理和开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依法开庭后及时召开案件研讨会:一是针对庭审笔录作最后的案件分析讨论,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庭审、取证、质证及证人证词作分析,提出不同的看法,发表不同的建议,产生不同看法和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依法作出决定;二是针对案件分析结果和使用的法律条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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