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利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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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利基金会章程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是: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活动;关注人口与发展进程中的扶贫开发、人口素质以及伴随城市化、老龄化等重大社会问题带来的家庭及个人风险,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资助困难家庭的行动; (三)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 (四)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中华人口奖” 获奖者以及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六)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 (八)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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