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01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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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0129

附件: 二○一五年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考评方案 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期间各项防治工作落实,夯实“十三五”工作基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中心对既往考评方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方法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对各省(区、市)的相关指标进行统计。 二、考评指标及标准 指标1: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人数 要求:全国2015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为100,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发现数见下表: 2015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一览表 省份 2015年新发现人数 省份 2015年新发现人数 北京 2800 湖北 2300 天津 600 湖南 4300 河北 1000 广东 8700 山西 950 广西 11400 内蒙 550 海南 350 辽宁 2000 四川 5600 吉林 900 重庆 15000 黑龙江 1200 贵州 3900 上海 1600 云南 11500 江苏 3300 西藏 50 浙江 3700 陕西 1600 安徽 1500 甘肃 550 福建 1750 青海 250 江西 1650 宁夏 200 山东 1400 新疆 5000 河南 4300 兵团 100      全国 100000 指标2: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 定义:指当年新发现HIV/AIDS,完成报告质量、首次流调质量及核查工作质量。 考核标准:艾滋病病例报告质量3项得分总计为100分,各地要求达到80分以上。 统计规则: 报告质量(40分) 报告质量=完整及时报告HIV和AIDS病例数/当年新发现HIV和AIDS 病例数*40 完整并及时报告指同时满足以下2项: 1.?报卡及时(24小时)(录入日期和诊断日期间隔在24小时内)。 2.身份证及现住址完整(有身份证、现住址详细到街道/乡镇)。 首次流调质量(40分) 首次流调质量=完整及时完成首次流调HIV和AIDS病例数/当年新发现应流调HIV和AIDS 病例数*40 完整并及时完成首次流调指同时满足以下3项: 1.?首次流调及时性(随访表录入日期和报卡录入日期间隔在10个工作日以内)。 2.?填报接触史信息,如填有非婚异性性接触史,还需要填写商业或非商业(可多选) 3.传播途径明确。 ?注:当年新发现应流调HIV/AIDS 病例数指当年1月1日-12月17日报告病例数(按报告地统计)。 病例核查报告质量(20分) 省级负责对本省本月报告的经职业暴露、母婴及采血浆/输血/血制品传播病例、10岁及以下非母婴传播病例、18个月以下病例及重复病例进行核查。每月15日前上交上个月核查报告至国家性艾中心流病室(报告模板另发)。 报告及时(10分) 按月统计,如有报告不及时或不报(以电子邮件收到日期核定),分数相应核减。 报告完整(10分) 病例核查报告包括对本省本月报告的经职业暴露、母婴及采血浆/输血/血制品传播病例、10岁以下非母婴传播病例、18个月以下病例的核查结果及订正情况。按月统计,如有报告不完整,分数相应核减。 注:母婴传播病例,需提供母亲卡片ID,无卡片ID的说明原因;18个月以下病例,附卡中实验室检测结论应为核酸检测阳性。 考核范围:2015年考核3-10月份核查报告。 指标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检测比例 定义: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中,实际随访且接受CD4检测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母的人数中实际随访且完成至少一次CD4检测的人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85%。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查无此人病例不进行统计; ●羁押人员完成随访则分子分母均统计,因羁押原因造成失访的不统计在分子分母中; ●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至少有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人数; ●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人数。 指标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 定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母中配偶/固定性伴进行了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分母:新发现病例及既往发现病例中有配偶/固定性伴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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