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护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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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论文   个人信息因其能识别个人身份而成为有价值的资源,网络的发展,技术的进步让信息传播更加快速、便捷、开放,但同时,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更易受到侵害,面临更为严重的安全问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保护论文篇1  浅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作为民法上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分歧。然而,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立法过程而逐步显现。现在,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应该可以表述为所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所有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所以应采取所有权保护模式。二是隐私权客体说,即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就是侵害了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关系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而应该采取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   二、现行民法中个人信息的实际保护状况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相当有限,民法中也是少之又少,且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二)存在问题   在我国现行民法中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没有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权利归属不明确,这必然导致使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救济。对个人信息权缺乏侵权法上的救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提供的保护仅限于可由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所能辐射到的个人信息,这种间接保护效力较弱且范围十分狭窄,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   (一)个人信息权的类型化总结和法律界定   谈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此需要引进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延。 简单地讲: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法律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目的是表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彰显国家对个人信息领域的高度关注和对民众人权的充分尊重。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普通人格权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内容、财产性内容都与个人信息权有部分重合的地方。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作为信息化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其被赋予了特殊的时代内涵和技术意义。   (二)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   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是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核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也均有相关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涵盖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以及修改等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流通和社会进步的平衡,因此在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个人依靠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来绝对排除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定权,决定权是个人信息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和首要权利,其适用对象包括未收集的个人信息和已经被收集的个人信息;(2)查询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也称信息知情权,是指本人有权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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