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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生相伴,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篇1 浅析我国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家政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已开始蓬勃发展,但家政行业法律规范欠缺,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与家政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引起纠纷处理时,很难找到恰当的法律依据。该行业法律的缺失已严重影响到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家政服务机构发展可持续性及雇佣方对家政行业的信任感,所以现在该行业的立法问题已迫在眉睫。
[论文关键词]家政服务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 立法
改革开放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日益发展,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家庭小型化,中国老龄化社会已来临,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此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家务劳动也日趋社会化。但对于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位,导致在家政服务中发生纠纷时处理困难,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利益受损现象严重。
一、我国家政服务人员从业模式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
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来源于农村,少部分来源于城市下岗或无业人员,一部分来源于高校的毕业生。对于前两类家政服务人员她们无专业的教育培训经历,只是凭生活经验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最后一类家政服务人员拥有高校专业教育学历,主要从事家政服务中的入户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对于自主式家政从业的人员大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到雇主家里工作,因为家政服务工作与其他服务性质的工作不同,有的雇主需要24小时的家政工作人员,有的需求小时工,由于她们是在雇主家里工作,对于双方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这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而且对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来讲,没有中介或家政服务机构的介入从经济利益上能够取得双赢。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
家政服务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使家政服务业迎来了大发展的契机。目前从事家政工作的人以千万计,相应的机构组织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一部分家政服务人员把自己纳入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1.进入家政服务中介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属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范畴。在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家政服务人员来到家政服务中介找工作,按次交费,中介负责为前来找工作的家政务人员联系客户,见面双方谈成后,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相应合同,中介组织只起到见证人的作用。
2.进入家政服务公司
进入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自身权益保障上要优于其它就业模式。家政服务公司有培训能力,对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要进行专业能力的培训,并相应获得一些资格证和上岗证。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然后公司与客户之间再签订合同。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会在合同中写清楚,但由于合同系家政公司方面所出,所以在公司的义务上有弱化现象。工资的支付由客户支付给公司,公司扣除佣金后再发给家政服务人员。
二、我国不同从业模式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问题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笔者支持第三种说法。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如下:
(1)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家政服务劳务关系特征
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应遵循劳务关系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情况。
(1)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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