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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参考论文
民法来源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反复参与着市民社会秩序的打造。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参考论文篇1 浅析环境问题中的民法制度完善
自工业革命以来,飞跃发展的科学技术使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向前迈进。但科学技术这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无尽的灾害。作为世界经济发展所支付的“不公平”对价,人类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自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以《增长的极限》为题的报告以及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联合国环境大会以来,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无论是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还是资源与能源的短缺,无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民法自古罗马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这长长的旅程中世间历经变迁,但民法的地位似乎没有多大的改变。民法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的原因主要在于民法能应时代的需要而不断予以发展。古老的民法对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回应?本文将试着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
一、民法“绿化”能走多远:民法的“绿色”承载力分析
(一)民法绿化的基点:民法不变的秉性和固有的弹性
民法是最为典型的私法,是市民社会的大宪章,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私的利益”,它的己任不是为了解决诸如环境问题的社会问题。历史上的民法,即使它在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虑社会福利,如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均以个人主义为倾向,忽视社会的、共同的、集体的福利,因而它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1]。虽然民法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呈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但无论社会化的程度有多深,也不管社会问题有多严重,民法“权利之法”、“自由之法”的本质依然没有改变,“私的本位”仍然是民法在制度变迁中不变的信念[2],意思自治依然是民法最为基本的原理。也就是说,民法依然是“原来的自我”,虽然现代民法与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和近代民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在民法固有的弹性限度内所进行的制度发展,无论是民法的社会化还是民法的现代化,民法都没有偏离其固有的航向。
正如经典作家所言:“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3]民法在历史的长河中,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着自己特有的弹性,以适应变迁了的社会的需求。虽然民法在变迁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独特的秉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法的“绿化”失去了可能,民法可以在其特有的弹性限度内对其制度进行“绿化”,民法可以在不改变民法精神与本质的前提下对某些制度进行革新,以对现实严峻的环境问题作出回应。
因此,民法固有的弹性为民法的“绿化”提供了路径,使得民法的“绿化”成为可能,但民法不变的秉性使得民法的“绿化”不可能走得太远,民法的“绿化”只能在民法能够承受的改造幅度和不违反民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所以,从根本上而言,对当今环境问题的解决,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民法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力量。“在环境保护中,民法手段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4]但同时,基于民法特有的功能,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民法又是不可忽视和缺少的一环。
(二)民法“绿化”的方法:民法框架内的制度行动
对于如何“绿化”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具体而言,主要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主张全面“绿化”民法,认为绿色主义应当成为民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主张所有权的多元化、契约自由的新型化、未来世代和动物的主体化等,使“传统民法”变为“生态民法”。这一思路主要以环境法界的曹明德教授和陈泉生教授为代表。第二种思路坚持在民法的固有框架内,在不改变民法基本精神,在不与民法基本原理相违背的情况下,利用民法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变革,将某些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以和谐的方式嵌入到民法的体系内,并在民法可以接受的前提下设计环境保护的专门制度。这一思路在学界以吕忠梅教授为代表。
民法的不变秉性决定了民法的“绿化”只能在民法已有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突破民法的框架强行将某些与民法基本精神格格不入的制度拉进民法的体系,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造成民法体系的崩溃,导致本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民法中的绿色只能是“点点的绿”,而不能是“绿油油的绿”。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是比较务实、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思路坚持以环境法理论来改造传统的民法,理想主义色彩太浓,转化为实践的可能性非常小。
二、民法“绿化”的具体行动:绿色理念的投射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绿化”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能够贯穿全部民法内容、统率整个民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不确定规定,与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民法规范、条款、概念一道,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精确性与模糊性融为一体,使得民法获得了空前的弹性。民法能够从古罗马延续至今,从某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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