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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民法是自由的王国,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篇1 民法的现状及其展望
——从世界的角度
内容提要: 近年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对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而民法指向的目标也即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逐步向和平、人权、社会正义、民主主义、国际交流等方向发展。把握世界民法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无疑有助于我们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 民法现状;民法理念
一、民法处理的问题及民法与宪法
民法的世界是私的关系或私法的世界。我们每天都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都试图努力地去解决它们。在民法的世界中也是如此。例如,亲子、夫妻、继承等家庭(家族)问题,房屋、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的问题,向他人融资设定抵押权、质权的问题,于债权的发生与特定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发生的留置权问题,商品交换等市场交易的问题,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受到侵害时如何予以救济的问题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民法每天都处理着这样的问题。
在民法中,首先登场的是人(Who:W),其次是作为人的对象的物(Object:O),再次是人的行为(Behavior:B),最后是与民法上的问题相关联的自然现象(Nature:N)和时间(Time:T)。我国迄未制定民法典,但现今业已基本形成民法典的各部分(编)。这就是《民法通则》(1986年)、《合同法》(1999 年)、《婚姻法》(2001 年修订)、《继承法》(1985 年)、《物权法》(2007 年)及《侵权责任法》(2009年)。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我国会在这些单行民法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别形成独立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编。其中,民法总则系对人(W)、物(O)、行为(B)、时间(T)作出的基本规定。另外,自然现象是民法的要素之一,因此民法总则还会对期日、期间及时效作出规定。物权法(W→O)是人(W)对物(O)的支配关系的规定;债权法(W→W)是人(W)对人(W)的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婚姻法(亲属法、婚姻家庭法,W+W)是对人(W)与人(W)的家庭关系的规定;继承法(O→W)是对人(W)死后的物、遗产(O)如何被继承加以规定。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构造原理”,即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宪法为统治机构的构造原理,即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Constitu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宪法为“Constitution of the Country”。在法国,其民法典以“民法宪法”(Constitution Civile)被遵守,足见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过,法有位阶性,民法应处于宪法之下,民法的诸原则必须以宪法为其根据。因为宪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即使对于人民相互间的私权关系不直接干预,但对于民法具有很大的意义,得拘束民法。虽然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社会的基本法,但两者应互相配合,以达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上的任务。[1]
二、近年来民法修改的国际动向
(一) 近年来德国民法的修改德国于2001 年11 月26 日制定《债法的现代化法》,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此为契机,德国对于其民法典的债编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德国民法也受到欧盟(UN)的消费者动产买卖指令的影响。因此首先将消费者法列入民法典中,并入于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法有:(1)普通交易约款(民法典第305~310条);(2)消费者信用法(含分期付款买卖法,民法典第491 条以下);(3)访问贩卖法(民法典第312 条以下);(4)通信贩卖法(含用电话或网络交易)。对通信贩卖业者课予详细的情报提供义务,承认消费者的广泛的撤销权。其次,对履行障碍法进行再构筑。原来债务不履行系由“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构成,但现今将之并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其主要的是将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卖等有偿契约中的规定,并入于债权总则中的债务不履行(义务违反)之内。同时,将原始的履行障碍———原始不能,纳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本来,原始不能乃契约无效,系规定于民法总则中)。最后,将原来为特别法的租赁法也依照《租赁法修改法》(2001年6 月19 日)并入于民法典中,将居住使用租赁与非居住使用租赁分开规定。民法典中的租赁也分成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租赁(Pacht)和以标的物的使用为目的的使用租赁(Miete)。[2]
(二) 近年来法国民法的修改1804 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2004 年迎来200 周年,200 年来,该民法典的基本架构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0 世纪70 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04 年以后进行修改的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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