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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论文范例
民法处于市民社会大环境中,追求人类在社会发展中拥有的自由权利,这也正是市民社会对法律建设提出的必然要求。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保护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保护论文范例篇1 浅论祭奠权的民法保护
摘 要 祭奠权是身份权中的亲属权的一项内容,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安葬权、署名权、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知悉权、遗体、骨灰占有权、保持墓葬完整权等。我国现存的关于祭奠权保护的三种理论依据是:一般人格权保护说、亲属权保护说、民事习惯依据说。而在我国民事习惯为判案依据较为合理。祭奠权现存的有两种民事保护途径,祭奠权被侵害后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关键词 祭奠权 一般人格权 亲属权 民事习惯。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之邦,中国人历来重视礼节,而祭祀之礼则是礼节之中最为庄重严格的。祭奠权在我国当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特别在农村,祭奠权的实际享有因以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前提,因而是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的重要标准,祭奠权通过立法规范化,有利于维护纯朴之民风,进一步移风易俗,督促亲属间的抚养和扶助,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一、祭奠权的内容
祭奠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安葬权。安葬权的具体内容相当广泛,如墓地选址、刻立墓碑、 送葬、人殓等。实践中,特别在农村地区,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常常与安葬 权挂钩,法律应当确认不赡养就无权安葬这一民间习惯的效力, 使祭奠权以尽赡养义务为前提, 从而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2 、署名权。包括署生者姓名和署死者姓名两种方面的权利,前者要求在死者亲属名单(有的地区称为“ 丧牌”)或墓碑上署祭奠权人的姓名。
3、死亡事实、死者墓地知悉权。祭奠须以知悉死亡事实为前提, 因此,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向祭奠权人及时通知死亡的发生和骨灰、墓地所在地。但对于不履行通知义务的知情者应作区别,依死者生前遗愿或为了祭奠权人利益而暂不告知的应认定为善意,不构成侵权,对为了自己利益如独占遗产而不告知的应认定为恶意,构成侵权。
4、遗体、骨灰占有权、保持墓葬完整权。祭奠权人对死者遗体、骨灰都有占有和保护权利,但遗体和骨灰不能分成若干份由大家来分享,因此常发生兄弟之间、父子之间相互争夺的情形。祭奠权人有权保护墓葬的完好无损,排除他人盗墓和故意破坏,农村常出现邻里积怨以至于掘祖坟、砸墓碑,对此种侵权认定为侵犯财产权、其他人身份权均不合适,可判定为侵犯祭奠权。
二、祭奠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祭奠权的诉讼案件,由于目前对祭奠权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所以对于此种权利的保护, 主要有三种理论依据:一般人格权保护说;亲属权保护说;民事习惯依据说。
(一)一般人格权保护说
墓碑的精神利益中不仅寄托了对死者的悼念之情, 还具有社会评价性。在墓碑上篆刻姓名的人表明了与死者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祭奠权应当可以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 里面, 认为这也正是主张此类权利的法律依据[]。“其他人格利益” 这个概念,如果用准确的民法术语表述,应该是“一般人格利益”。它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指那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像祭奠权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属于人格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括在“其他人格权”的内容里面,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亲属权保护说
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不难发现行使“祭奠权”的主体与亡死者之间均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该理论认为祭奠权以与死者具有特殊亲属身份关系而当然取得,任何与死者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都为祭奠权的主体。
(三)民事习惯依据说
以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这就是最后一种祭奠权保护理论。杨立新教授就认为,就祭奠权而言,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应坚持以民事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以民事习惯作为判案的根据,基本上能回应各类型的祭奠权侵权案。
(四)民事习惯为判案依据的合理性分析
以上三种保护理论依据各自并不冲突,且都有各自的优势与缺陷。但针对我国现状,笔者认为运用民事习惯进行裁判比较适合我国的祭奠权保护。
首先,习惯是弥补法律疏漏的客观需求。我国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比较充分,相比之下,对身份权的“关注”较少。而习惯可以填补成文法的僵化及滞后的缺点。习惯源于人们的共同意识,是人们长期养成的生活方式。因此,习惯的运用更容易获得最广泛的同意。
其次,充分利用习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源泉,也是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的保证。 这种强制力需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做后盾。但国家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处处依靠法律必然会使人力、物力增加,造成司法困难。而习惯是由当事人内心的信念及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当习惯受到司法尊重时,司法裁判就会被社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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