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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篇1 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
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形态 原因力 相当因果关系说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坏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存在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直接表现为它是一种存在于任何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且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应当注意的是因果关系本身是客观的,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但人们对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识却是主观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
2.单向可逆性。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在逻辑思维上是单向的,只可能由“因”引起“果”的产生,有因必有果;在推理方式上是可逆的,旨在通过损害结果逆向寻找加害行为,达到确定责任承担者的目的。
3.普遍联系性。事物与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具有普遍性。但为了了解某个现象,需要孤立地考察它们时,我们就可以在普遍联系性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现原因,确定结果。
4.必然规律性。因果关系的发展本身是有规律的,未知的因果关系可以从已知的因果关系中推论得出,也可以从现有的因果关系推论将有的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共同行为作为一个总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能够理解其因果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对深入了解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张新宝教授认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不仅所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因果关系,以共同侵权行为总体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不以各行为人的个别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成立要件。从上述不同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张新宝教授细化了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特别是把每一个个别行为与引起的损害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总原因,采用归纳的原理从具体到抽象。而后一种看法是从总体的角度确定总原因,再对总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每一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采用演绎的原理从抽象到具体。笔者认为,不论从哪个角度,运用那种推理方法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只要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那些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原因力,或者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就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
二、不同形态的共同侵权与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通常呈现出的形态主要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及教唆、帮助行为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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