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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参考范文
随着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职能作用日益凸现。广大律师投身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服务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服务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论中国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摘要:随着法制化建设的推进与国际化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精英商业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崭露头角。商业法律服务市场的研究核心在于对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国内本土律师事务所现状比较的生态分析,通过厘清二者之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特殊关系,了解这块新兴法律服务市场的真实现状。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商事法律;商业律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纷繁经济活动中,对于法律服务的定性要求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事后解决型”,即传统的法律诉讼模式,而是越来越广泛的将法律服务应用到风险控制、企业治理、合规操作等领域,以尽可能预防未来在股票上市、银行融资、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同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为今后潜在发生的复杂商业交易打好坚实的前期法律基础。
现代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大体可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领域。商事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业务为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境内外上市、收购兼并、银行融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以及资产重组等形式,涉及广度包罗万象,涵盖医药、能源、生物、化工、通信、食品、基础建设、房地产和知识产权等专门领域,由此组成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法律服务结构体系。此外,也涵盖一些商事诉讼业务,因此在一些大型的综合性商事律师事务所中也会设置争端解决部门(Dispute Resolution),专门负责处理与商事交易相关的法庭诉讼和商事仲裁事宜。即使在法律职业尚处于形成阶段的中国,一小部分精英商务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初步成型,并且掌握着法律业务中利润最高也最具声望的部分。[1]
中国的商事法律服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国内知名的商事律师事务所大都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较一些动辄百年历史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而言,仍然在机构设置、业务深度、内部机制和市场拓展方面存在差距。虽然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商事律师事务所具有诸多相同特征,但中国商事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不同客户类型,大多包括外企、国企和民企,构成了这些中国的新法律精英工作中极度多样化的外部环境。[2]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不断涌入中国资本市场,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趋势的也持续加强,年轻的本土律师事务所不可避免的会和众多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争夺商业法律服务的市场份额。从历史上看,20世纪90年代初,中资所与外资所之间仅是形式上的合作关系,中资所由于没有经验与能力参与交易,往往只是作为签字律师存在,在整个交易链中收取最少的薪酬,却承担最大的风险。
20世纪90年代末,中资所开始在早期的外商投资领域中积攒起一定的商业法律服务经验,然而由于薪金水平差距仍然较大,因此当时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但正是在这段期间孕育了数家具有开拓精神的本土律所,日后成为了目前中国市场上领先的可以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直接竞争的本土律师事务所。到了21世纪,中资所通过十几年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学习,在人才储备、薪资水平、业务能力及国际视野上都获得长足的进步并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力,甚至出现了国内某知名律所与大型外资所的合并案例,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中资所和外资所之间的人员流动已经开始呈现明显的双向流动性,而非仅仅是早期阶段的的单向流动性,这使得二者之间的合作竞争双重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一、外资所和内资所业务领域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司法部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代表处雇用中国律师,中国律师在加入外资所之前必须向司法单位交回自己的中国律师证,暂停执业。因此在外资所很常见的一件事情就是中国籍法律人员往往需要去美国再攻读一个硕士学位(LL.M.),从而考取美国某一州(通常为加利福尼亚州或纽约州)的律师资格,从而以外国律师的名义被外资所聘用。毫无疑问,这是对外资所在中国执业领域的巨大限制。
也正是因为这个情况,外资所在中国执业时候不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只能通过备忘录(Memo)的形式向客户提供非正式的参考性法律建议。通常外资所向客户发出的法律建议和中国法律备忘录,在文后都会附上一段免责声明(Disclaimer):“We are obliged to note that under current Chinese regulations, foreign lawyers such as ourselves are not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us are not perm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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