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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资料查找   随着时间的推移,规矩也在不断变化。到了今天,规矩仍以成千上万种形式出现,但是最大的规矩应该算是法律。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资料查找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论文资料查找篇1  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繁荣兴盛,许多新闻报道中的问题也日益突显。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这些年尤为突出。2011年11月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杨武事件”中,伸张正义的报道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但各大媒体记者却为新闻侵害他人隐私权。殊不知,任何泄露他们私人信息的做法都意味着第二次伤害。如何进行正确的新闻报道,如何尽到媒体应尽的责任,如何避免不该有的失误,如何自律,任何一个媒体人都应该从中得到反思。   1.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1.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1.1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1.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1.1.3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族人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1.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的是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贞洁。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2.1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1]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2.2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   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众利益的增进。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种改革的正当性就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注重“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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