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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模式分析毕业论文浅谈宪法模式分析毕业论文
浅谈宪法模式分析毕业论文
在我国法制社会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人们对宪法权利的认知意识越来越强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宪法模式分析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宪法模式分析毕业论文篇一 《 社会组织宪法体制论文 》
一、社会组织在现代宪法中的功能:学理分析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国家自产生后就不断回归社会并逐渐消亡,最终过渡到个人自由的联合体。[3]这一历史进程可以分解为两个目标一致的相向运动:一个运动表现为个人通过自由联合,形成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另一个运动表现为国家逐渐消解,社会组织逐渐强大,并逐步取代国家的部分功能。当个人的自由联合与国家的分化消解达到一定程度时,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第三域”就产生了,个人—国家二元对立的主体结构就转型为个人—社会组织—国家三足鼎立的主体结构[4],由此形成了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第三领域三个生活领域。这三个领域“相互之间有恰当的张力,但彼此又并不绝对对立与拒斥,相互间以一种张力中的和谐构建起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结构”[5]。
正是在社会主体结构呈现出三足鼎立、社会生活分化为三个领域之后,西方现代宪法才得以产生。[6]现代国家中的社会组织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性。虽然由个人组成,并受国家制定宪法约束,但社会组织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宪法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7],拥有独立的意志,享有宪法权利,承担宪法义务。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组织是个人、国家之外的“第三类宪法主体”。第二,自治性。
自治是指“个人或群体缘于特有的自主品格而管理自身事务,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承受行为效果的生存状态”[8]。社会组织的自治性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自主地制定自治章程。“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订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订章程。”[9]二是对内自我管理。依据组织章程产生管理机构,自主地管理内部事物。三是对外活动自由。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据宪法、法律、组织章程自由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国家等非法干涉。第三,民主性。自治的社会组织必须是一种民主的组织。
[10]各国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社会组织的产生、内部管理、对外活动都要遵循民主的原则,如1958年法国《宪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各党派和团体可以自由地进行活动,但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和民主原则。”时至今日,民主已经突破了政治生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形成了多元民主的态势。在现代国家中,社会组织受制于三足鼎立的主体结构与三元分立的生活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社会组织可以满足个人多元相异的社会需求。人性是复杂的,人的社会需求也是多元相异的。为了满足多元相异的需求,个人必须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关系,把自己镶嵌在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中,通过“互助”实现自己的目标。正因为社会组织能够满足个人多元相异的社会需求,美西尔说:“个人所参加的不同团体的数目是文明社会的准绳之一。”[11]第二,社会组织可以促进民主参政,有效影响国家活动。
个人自由不仅要求国家不干涉个人生活,而且需要个人参与政治生活。这种有效参与既是利益表达的途径,也是影响政治运作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国家这个“利维坦”(在《圣经》中象征邪恶的一种海怪)面前,个人几乎就是一个“侏儒”,力量非常渺小,以代议制为主导的政治参与模式既无法有效表达个人诉求,也无法影响政治运作,具有相同利益追求、政治诉求或价值观念的人参与、成立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表达诉求,从而影响政治运作,通过社会组织影响政治运作,已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政治现象。③第三,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
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型,是政府改革的方向。有限政府将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④,鼓励社会组织协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由于具备民主性、自治性、开放性等特点,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科层制官僚体制的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与强制主义[12],还可以强化公民的主人意识与责任精神,提高公共政策的可接受性。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组织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好助手。
二、社会组织在我国宪法体制中的权利缺位:文本考察
宪法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中国《宪法》为社会组织确立了什么样的最高行为准则,既关涉到宪法文本的修改,也关系到宪法体制的完善,因此是一个值得政治家、法学家思考的问题。我国《宪法》中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第三类主体,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在中国,由于与国家的特殊关系,将政党视为一般意义上社会组织,于法、于理、于现实都说不通。企业事业组织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以营利为目的,且宪法、法律对其组织形态与运作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官方文件所说的社会组织应该是《宪法》中的社会团体。⑤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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