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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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 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主席令[2004]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号(国务院令第256号)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土地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的指导意见》《》《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 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cm。表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5 ±10 ±10 ±10 地籍子区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 ±15 ±15 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cm。 1.6.3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7 地籍调查方法 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程序如下图。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土地分类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 2.2 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3 准备工作 3.1 制定调查计划 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市、区),应由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 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1、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应当面向社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级)A1幅面以上绘图仪 4 权属调查 4.1 权属调查内容 4.1.1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划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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