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博士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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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博士论文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博士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法的博士论文篇1  浅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引言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实行无息推定原则,很明显,这两条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意见》规定是在约定利率不明时按同类贷款计息,而《合同法》规定则是不计息。就涉及到法的效力问题,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合同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意见》似乎更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多以《意见》为准。这样的冲突是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难题。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实践己经发生了太多的变化,原来的规定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相应的规定进行修改己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纠纷的主要形式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1:本色集团是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法人代表吴英,在集团下共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数十家实业公司,总资产达30余亿之多,26岁的东阳女子创造了这样的本色集团,不能不说是个神话。吴英更是因为短期的富有曾经一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007年2月10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之本色的神话似乎到了终结的边缘。随着本色,集团的土崩瓦解人们也渐渐开始思考本色后面并不本色的东西。各种媒体在争相报道本色事件的同时,在众多报道中,十分相同的是报道中都提到“非法集资”、“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字眼。可见人民所关心的己经不仅仅是事件的表面,而是事件背后的思考。   案例2:孙大午,被列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案一出,震惊全国。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个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大化的例子。这种扩大化的根源,是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以及金融垄断因为民间融资行为而产生的危机。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同样的焦点,在民间大量闲置资金的背景下,巨额资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不断尝试为资金寻找出路。除了传统的投资途径外是否还有可以拓展的空间,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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