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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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尤其是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互联网所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并逐步滋生到现实生活中,侵权领域也未能幸免。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篇1  浅析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E时代模式已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模式。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应的新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征开始展开剖析,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以及如何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传统侵权;网络侵权防范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微博”“互联网”“淘宝”“E-mail”这一系列词汇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在提供我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作品的非授权上传、下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链接和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等。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虽然内容和形式各异,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权的行为中更强调突出其“网络”的属性。   首先,结合现实中网络侵权案例的主体可知,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次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一)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无限大的虚拟空间,网络得分散使侵权行为有多种渠道,其开放的平台更使得行为人只需敲打键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   (二)主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计算机技术掌握人员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网民在网络上的过激言论;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下载等。对比传统侵权,网络服务者因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也很有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隐蔽性。   (三)网络侵权具有取证困难性和损害后果即使性   在网络生活中,网民大多使用网名和虚拟的身份所以通常对其交流对象的真实身份不知情,即使适用专业网络技术找到侵权人的IP地址,也难以举证认定其行为实施者。网络的互动性使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添加、删节、改动,并以转发分享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造成更深的侵权后果。因此,大多数的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其损害结果便立即发生。②   三、网络侵权管辖的界定   网络侵权的独特特性使得其责任、司法管辖均难以界定。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即以物理位置的方式确定管辖,但对于网络侵权案件,行为人无需物理空间上的任何位移即可对千里之外的人实施侵权。这使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基础受到了冲击。   (一)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来看,主要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侵权行为人使用计算机编写侵权信息并上传,该侵权行为便是他使用的计算机的所在地;同时,已被上传到网络上的侵权信息可能会被大规模的多次的转载与分享,具有不稳定性,而服务器所在地即服务器的运营商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公司,与虚拟的网络相比更具有稳定性。因此,通常使用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在司法实践中,由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加的便利。   (二)从侵权结果的发生地来看,若不能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则可以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管辖;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很难认定,每一个打开过侵权信息网站的计算机所在地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所以笔者认为被侵权人一般是固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侵权人的户籍地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案件发生时的暂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式。③   四、如何防范网络侵权   我国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第36条虽没有对其做出专门完备的规定,但仍有巨大的进步和深远的意义,我们需从各方面共同创建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制定完善互联网基本法,同时优化部门规章可操作性,健全网络立法体系   我国现有的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需要有相应配套司法解释,因此应健全网络基本立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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