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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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形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络团购论文免费发表篇1  浅析商业网络团购中的法律关系   摘 要 网络团购迅速兴起和发展,其主要有三种模式,自发式、网络营销式以及商业网络团购,前两种模式只涉及两方主体,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无异,所以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商业网络团购模式。在该种模式中由于团购网站的加入使得消费者维权变得困难,为了解决此问题,本文重在分析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定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的最终责任承担者。   关键词 团购网站 实体商家 消费者 法律关系   一、商业网络团购的含义   笔者认为欧金凤所给出的概念比较好的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欧金凤认为:网络团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的方式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规模,进行缔结以及履行商品买卖合同及服务合同的民事活动。   在该种模式中,团购网站根据其与实体商家达成的协议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关该团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下单购买,交易完成后网络平台与实体商家进行结算的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存在三方主体:实体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究竟如何,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二、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商业团购模式中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关系主要有:柜台出租者说、代理人说、居间人说、行纪人说,笔者拟一一分析。   (一)柜台出租者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团购网站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柜台的出租方和租赁方的关系,团购网站为柜台的出租者,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则可以视为柜台的租赁方,团购网站在实体商家处获得的收益则相当于租金。从形式上来看确实很相似,但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第一:团购网站会根据其与实体商家达成的协议在其平台上发布有关该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团购成功后还会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券等,而在柜台出租中,出租方仅将柜台出租给商家,没有任何与消费者接触的行为。第二:在商业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向实体商家收取费用是根据交易的数量来结算的,并且其向实体商家收取费用不单单是因为提供了网络平台,还因为团购网站发布了信息,并且提供了其他服务。而出租方收取的租金是按月或者按年计算的,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并且其收取租金的依据是依据其享有柜台的物权,将柜台的使用权让渡给了实体商家所以要收取租金,在这两种模式中收取费用的基础也是不同的。第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进入的低门槛和监管的不严格,使得团购网站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力度是有限的。而在柜台出租中,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较容易地接触,较容易进行审核。   综上,笔者认为“柜台出租者说”是不合理的。   (二)代理人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判断两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代理法律关系主要判断两点:团购网站是不是以实体商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团购网站实施法律行为的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实体商家来承担。我们需要结合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签订的协议、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以及团购运作流程中的细节来考量。   1、团购网站是否以实体商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1)网络团购的对象属于实物时,团购网站会依据其与实体商家签订的协议在其平台上发布有关该商品品或服务的信息,并标明该商品由商家自行配送,消费者下单购买,也即消费者在发出要约时其明确知道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实体商家。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接受要约、作出承诺,也即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签订合同。   (2)网络团购的对象属于服务时,当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团购网站会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券,笔者认为可以将该电子券认定为一种承诺,其所载的内容即为合同的内容。该电子券中通常会载明实体商家的信息也即该合同的主体为实体商家,消费者也明确地知道该服务的提供者为实体商家。所以该合同的订立也是团购网站以实体商家的名义来签订。   2、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团购网站还是实体商家,这是判断代理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特征。   (1)团购网站与实体商家之间签订的协议中一般会注明:“商家对协议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产品质量、数量承担全部责任”等类似条款,依据该条款当团购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实体商家。 当然该约定仅为一般约定,双方还可以做出其他约定。   (2)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注册会员时的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中一般会注明团购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只要双方约定最终的责任由实体商家承担则符合代理法律关系成立的特征,我们不能说一定属于代理法律关系,只是在特定情境下是有可能成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所以代理人说是合理的。   (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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