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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着网络向人们社会生活的蔓延,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也日益增多,以侵犯虚拟财产所有权为客体的新类型犯罪给传统刑法带来了挑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篇1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 要] 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网络盗窃 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某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该财产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既然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另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号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个人合法财产的性质,属于刑法盗窃罪中的犯罪客体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应当依照盗窃罪处以刑罚。理由如下:
1.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玩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备盗窃罪客体的属性。这一点是最具有争议,也是区分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方面。如果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根本就不具有价值,那么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一点上,笔者比较认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民法》中的财产分成三种,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大家说的那种无形的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里面体现的财产。而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也需要依法保护。
再者,玩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其对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这个权利具有对世和排他的性质。而盗窃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无疑是对玩家或者称为所有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侵犯了盗窃犯罪所要保护的的客体。
2.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实际发生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偷取这些财产的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的,直接的,即明知是他人的虚拟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平时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有形财物,是以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体现出来的,而且完全是无形的。笔者认为,当这些黑客们运用自己的“才能”并使用相关程序和软件把黑手伸向他人的ID及密码(包括游戏、电子邮件、网上银行等)时,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有目的性、针对性的采用非法手段破译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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