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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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论文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论文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论文   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诸多的弊端以及在鉴定结论质证制度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导致了真假鉴定结论满天飞的混乱局面,有时同一鉴定事项居然会出现十几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因此而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鉴定结论性质上的?a href=‘/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种植虏夂椭靡伞G也宦酃诙约ń崧鄣男灾嗜绾纹浪担土簧傺д咭踩衔ń崧郾旧硎羌ㄈ说囊恢种鞴坌?a href=‘/fanwen/yijian/’ target=‘_blank’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从鉴定证据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特点,以期能够帮助理清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   一、关于鉴定结论的几种主流学说   (一)纯粹的主观意见说导致司法鉴定人责任心缺失。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完全就是鉴定人的一种基于自己经验的主观认识,充满了主观随意性和主体的差异性。他们认为,鉴定人自己不同的学术经历和个人情感等均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主观性的影响,所以最终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代表了鉴定人自己的一种主观性认识。如此,鉴定结论就没有了客观性,应该是主观性的东西,鉴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鉴材料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进行的由鉴定人自己主观因素所决定的环节。根据这个观点不难推出一个推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势必成为主观的东西,因为代表鉴定人主观认识的鉴定结论如果认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具有同一性,那么关联性就得到确立,否则就没有与案情的关联性。   如此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就是,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由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判定的,这与证据学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根据证据学基本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不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见之范畴。因此,就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能包含个人的主观成分在内,而鉴定结论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导致鉴定结论难以具有确定性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并非没有依据,相反他们确实是根据自己对司法鉴定实践的观察而得出的结论。   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全面地观察和研究,只是注意到了司法实践中那些混乱的阴暗的一面,并且夸大了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没有真正注意到鉴定实践中公正的一面,也就是说,大多法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能够负责地按照法律和科学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纯粹主观论者的论调会导致鉴定人责任心的淡化和缺失,不利于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意见”并不表明鉴定结论的真实属性,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不过是个别刑诉法学者的一种观点而已。 ?   (二)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未能摆脱主观主义束缚。   持有主观与客观并存说观点的学者承认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主观论者的致命影响:一方面,他们承认鉴定结论的得出是基于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之委托,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同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通过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属于鉴定人认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毕竟鉴定也是由人完成的,也是人主观认识的结果,不同鉴定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均具有差异性,从而对其结论的形成造成影响,由此,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一定是科学的。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与持纯粹主观论者相比,在思想上更具进步性,因为他们看到了鉴定结论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   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多头鉴定、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矛盾鉴定,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但是,他们并没有解决鉴定人这个主观因素的干扰,他们认为,“鉴定是由人完成”的“主观认识的结果”,因而鉴定结论也就“不一定是科学”。笔者不知道他们指的鉴定结论是否就是作为鉴定证据的那种鉴定结论。如果说,鉴定结论可以不必满足法定要求,“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也能够被称作鉴定结论的话,笔者认为,这是对科学鉴定的一种羞辱。诚然,鉴定实践中是有这种“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并且法庭也可能会采信这种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但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可能,而非最终结论,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并不天然地优于其他证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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