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议0604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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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议06042006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吉林天跞”) 法定代表人: 丙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位于中国长春市东风南街777号(以下简称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于2006年5月 日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租赁 1.1 为了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丙方愿意督促甲方将其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内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面积约为6669平方米(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且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上(该土地的四至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以下简称 “该地块”),按照乙方的要求(并经甲乙双方认可且甲方不得不合理地设定条件、延迟或拒绝给予该认可)建设厂房、办公楼和辅助设施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丙方承诺将为乙方预留位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内紧邻该地块的约10985平方米的土地(“二期地块”)将作为乙方的第二期工程用地。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和丙方保证为乙方无偿保留此二期用地三年并以此作为吸引乙方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投资的条件。三年后,若甲方和/或丙方或丙方的上级部门有意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或转让该块土地使用权,甲方和丙方应优先征得乙方的意向,并且确保乙方有优先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1.3 乙方为将在长春建立的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订立本合同,承租甲方根据附件二所示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和辅助设施设备(以下统称 “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的正式地址为甲方取得的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最终记载的地址。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政府批准为准)设立后,甲方同意立即与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签订形式如本合同附件三所示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承继。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2.1 甲方承诺将根据附件二的规定在土地上建造厂房、办公楼、及其它辅助设施等。甲方全权负责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而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批准,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和开销。 2.2 该地块以及地上的建筑物的规划用途应可用于常规办公、管理、销售、研发、生产、仓储和其他有关的合法用途。 2.3 出租房屋暂定建筑面积为2718平方米。由乙方将来建立的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工业生产厂房及办公辅助使用。出租房屋的最终面积的确定以甲方依法取得的有关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出租房屋的面积为准,该面积应由双方通过书面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2.4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应在2007年1月6日前: 2.4.1 依法取得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交乙方保存; 2.4.2 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本合同的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将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乙方保管(乙方提供相应协助文件)。 双方确认,正是基于甲方的此等承诺,乙方将在交付日起即开始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2.5 长春美驰轻型车系统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将注册在出租房屋的所在地。 第三条 租赁期限、续租及转租 3.1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为5年,自2006年11月10日或自乙方根据第13.1.2条另行指定的日期起5年止。乙方自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出租房屋的交付日起开始支付租金。 3.2 租赁期届满,任何一方主张续约,应至少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租赁期限。租赁期满,在保持原有租赁条件(包括租金)不变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续租至少二年的权利。双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并向本合同登记机关或其他届时的继任机关办理有关的必要手续。 3.3 乙方在租赁期间可对不超过出租房屋40%部分的面积进行转租,但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兹同意并确认,如果乙方允许其关联公司无偿使用出租房屋应不被视为转租并无需征得甲方的任何同意。 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交付及收回 4.1 甲方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符合第4.2款所规定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定的要求的交付条件的出租房屋完整地交付乙方。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出租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出租房屋的交接状态。 4.2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出租房屋前,以下交付条件均应得到满足,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的约定: 4.2.1 出租房屋的地面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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