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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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

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   金融服务业是先进服务行业中独立和独特的一块,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金融服务业论文优秀范文篇1  试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制度改革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一直作为营业税的税收范围。目前的金融服务业税收制度存在营业税税负不公、税负加重的现象,这对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本文在介绍我国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制度的基础上,阐明该税制的缺陷,并提出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困难之处和制度设计要点。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 营业税 增值税   1984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双税制结构。此时,我国的营业税主要适用于商品的流通环节及各种服务行业,增值税则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环节;显然,金融服务业是作为营业税的税收范围的。虽然我国在1993年底进行过一次全面的税制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没有改变金融服务业作为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现状。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的根本特点是重复征税。我国对金融服务征收营业税的作法,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本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无论从优化我国税收制度的角度,还是从改善金融服务业税收环境的角度,金融服务业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制度   对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制度,我们拟从纳税主体、纳税范围和纳税方式做一简要介绍,以廓清该制度的基本脉络。   1.纳税主体:(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征税范围: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税劳务包括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其中,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活动融通的业务,具体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总体来看,几乎所有种类的金融服务都被归为营业税应税项目。   3.征税方式: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对于营业额的确定,我国存在一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对营业额的计算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即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目前,在金融服务业中,贷款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大部分保险业务以及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基本都适用一般性规定。对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额的计算,我国有特别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股票、债券的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不得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的计算也采用特殊规定,即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此外,我国还存在大量散见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中的其他特别规定。   二.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征收制度的缺陷   按照目前的金融服务业的税制,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存在税负不公和税负过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服务业外部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金融服务业税负偏重,特别是由于重复征税不仅导致金融服务业名义税率较高,而且实际税率远高于名义税率。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服务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在我国金融服务业现行的的营业税制下,不仅金融服务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无法得以扣除,而且金融服务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以扣除。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不可延续,导致全社会的纳税成本有所增加。这也将迫使一些行业、企业之间出于税收目的而合并重组,从而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二)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金融服务业营业税对不同金融业务及从事同类金融业务活动不同经济主体间税负的差别,直接导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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