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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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 * 《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签发机构:常州贸促会 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介绍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三、《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亚太贸易协定》主要介绍 参与国家: 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亚太贸易协定》是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订立的,《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我国于1994年4月申请加入该协定,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曼谷协定》。2006年,经成员国进一步协商,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专用原产地证书格式。 我国参加亚太贸易协定的意义 我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 我国第一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关税优惠税率 我国第一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 《亚太贸易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组织 《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情况 在2005年1月于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23次常委会上,各方商定以各国2005年税则为基础,将《曼谷协定》以往的关税优惠减让清单与第三轮谈判结果合并成为统一的清单,作为《亚太贸易协定》(即修订后的《曼谷协定》)文本的附件。 《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谈判于2007年10月正式启动。2014年7月《亚太贸易协定》第44次常委会在泰国曼谷举行。会上各方重点讨论了原产地规则、第四轮关税减让谈判、部长宣言和协定修正案等议题。 《亚太贸易协定》降税情况 我国向各成员方提供1717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平均减让幅度27%,主要产品为农产品、药品、化学品、塑料、纺织品、金属、机电产品等。向最不发达成员方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77%。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产品才能享受其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 直运规则 原产地标准 书面证明 (原产地证书)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 直运规则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类: 一是完全原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全部采用本国原材料,且在本国完成加工制作。 二是非完全原产品,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了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料或零件,这些原料或零件在出口国经过充分加工或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原产地标准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允许货物经过第三国领土,不管是否在国境国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货栈,其条件是:货物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以及除卸装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必要处理外,未在那里进行过任何再加工。 非完全原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则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 加工工序标准 复合标准 简单加工 区域价值成份 区域价值成份又称国内增值标准或百分比标准。它是根据产品中所含的本国成份或进口成份占产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该产品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亚太贸易协定》中明确:非完全原产品必须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百分比标准)或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方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 含有进口成份,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亚太贸易协定》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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