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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类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013-05-03 15:30财会信报 准备金支出,是指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2009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相继出台,涉及到金融企业、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证券行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企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才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笔者现将允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整理如下。 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明确了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目前六类证券行业准备金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其中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各三种。通知对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证券类准备金 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上交所、深交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相关比例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则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1.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2.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规定,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一)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和《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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