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DOC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 序?言 为推动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本协议。 ? 与《安排》[2]的关系 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 一、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广东协议》)已实施开放措施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服务贸易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范围及定义 第二条??范围及定义 一、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 (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上述(一)、(二)、(四)统称为跨境服务。 三、就本协议而言: (一)“措施”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二)“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三)“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四)“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方境内: 1.设立、收购或经营一法人,或? 2.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五)“政府采购”指政府以购买、租赁等各种合同形式,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获得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得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商业销售或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或转售而在生产中使用、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本协议中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载于附件3。 ? 第三章??义务及规定 第三条??义务 一、内地对香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措施载于本协议附件1。对于本协议附件1表2、表3和表4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对本协议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对内地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双方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列入本协议附件2。 三、应一方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实行的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措施应纳入本协议附件1及附件2予以实施。 第四条??国民待遇 一、一方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 二、一方可通过对另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方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第一款的要求。 三、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第五条??最惠待遇 一、关于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措施,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其他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一方对相邻国家或地区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 第六条??金融审慎原则 一、尽管本协议有其他规定,一方不应被阻止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措施。这些审慎原因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义务的人或确保金融系统的完整与稳定。[4] 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为执行货币或相关信贷政策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5] 三、“金融服务”应当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五款第(a)项中的金融服务具有相同的含义,并且该条款中“金融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五款第(c)项所定义的公共实体。 四、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在金融机构中适用或者执行为保证遵守与本协议不冲突的法律或法规而采取的与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或者涵盖服务有关的必要措施,包括与防范虚假和欺诈做法或者应对金融服务合同违约影响有关的措施,但这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