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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0★1附件: 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发改委相关业务处室。 二、备案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三、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属于我委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四、申报材料 申请我委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我委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向我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情况和拟建项目情况。国家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地产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根据处室分工,当日通知相关处室收文并签收。处室按处内分工分送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相关处室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1)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 (2)初审中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规定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函由处室负责人审定。 (3)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定。 (4)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写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对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其意见及理由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由办公室加盖“湖南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予以登记,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委机关网站上发布(涉密项目除外)。由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和有关办理文件整理归档。 对不同意备案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应制作不予备案通知书(含不同意备案的理由),由办公室加盖“湖南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予以登记,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备案申请人领取。 六、办理期限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七、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接受省政府效能办(电话:12342)和委纪检监察室(电话监督。 八、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 — 4 — — 3 — — 2 — — 1 — 项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不属于 本委职权范围的 在委机关网站上公示 不同意备案的 同意备案的 制作项目备案文件,加盖备案专用章,送达或通知其领取,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制作不予备案通知书,加盖备案专用章,送达或通知其领取,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 符合受理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当场或2日内告知补正材料 委收文窗口收文后,当日 内通知处室经办人员接受 作出决定 处室负责人进行审定 处室经办人员进行初审 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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