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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兑付公告
2009 年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兑付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 年8 月27 日
资金发放日:2013 年8 月28 日
本期债券停牌日:2013 年8 月27 日
2009 年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2013 年8 月28 日支付自2012 年8 月28 日至2013
年8 月2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及提前还本部分的本
金。为保证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株洲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09 株城投 (代码122944 )
3、发行主体: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15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从第四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第四、
第五、第六、第七个计息年度分别偿还本金3 亿元、3 亿元、4.5 亿
元和4.5 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00% ,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1
7、计息期限:自2009 年8 月28 日起至2016 年8 月27 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 年10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 年8 月28 日至2013 年8 月27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 年8 月27 日。截
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本金兑付时间:
(1 )集中兑付息及提前还本部分本金兑付期:自2013 年 8 月
28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
(2 )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及提前还本部分本金的投资者,
在集中付息期及提前还本部分本金兑付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
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和提前还本部分本金。
三、还本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付息。
2 、根据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持仓的方式实施,
分期偿还后,债券持有人持仓将会相应减少。由于债券分期偿还后导
致的债券不足1 手部分将同时全部偿还。
3、本期债券将于本次债权登记日2013 年8 月27 日当天停止交
2
易1 天,并于当天停止本期债券对应的出入库申报。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照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本次还本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郭云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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