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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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立法构想.doc

  简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立法构想   摘要: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经济总量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但是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一方面,造成财富的高度集中,即绝大多数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生活极度穷苦。贫富之间的矛盾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该矛盾的缓解。由于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社会公众对遗产税了解很少。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我国遗产税的研究现状,总体上了解遗产税的概况;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构想。通过这几个部分来论述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立法构想以及现实可能性。   关键词: 遗产税,现状,立法,论文下载   第一章 我国遗产税制度的研究现状   我国遗产税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开征遗产税的主要是台湾和香港,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规定遗产税,但是,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的。我国在上世纪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曾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规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2004年编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虽然没有通过,但说明我国对遗产税的研究一直在进行着。   相对于大陆地区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开征的比较早。1973年2月6日,台湾当局正式颁布了台《遗产税与赠与税法》,共6章59条,后来历经七次修改,较为重要的是在1981年6月19日和1995年1月13日,经过2000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改,如今该法已比较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文化相通,语言相近,生活方式相仿,因此台湾地区立法及其实践对我国遗产税的构建有很多,获取有益的启示,加快我国遗产税立法进程。   第二章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种,并与国际接轨。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是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遗产的继承发生了财产的转移,即受让人获得了利益,所得税理论上是对一切所得征税。所以,遗产所得也应该征税。我国现行的税种没有遗产税,而且,世界上有2/3国家开征了遗产税。而我们国家没有,所以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丰富我国的税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外国在税务方面的联系,与国际接轨。   2、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贫富差距,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个人收入也有了显著提高,不过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为了社会的安定,迫切需要进行有效调节。然而,遗产税的缺失使得政府运用税收这只有形之手进行调节大打折扣,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一是不利于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指的是不同群体之间的上下代发展的横向公平,即后代发展起点的公平。财富不加节制的继承,导致富人的后代与穷人的后代起点的巨大差异,形成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导致贫困的固化和代际循环。将使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1   2.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1、良好的物质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已经有飞跃性突破。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条件。按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开征遗产税的主要指标有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高收入人群数量、以及基尼系数等。2009年,中国社科院发布《区域蓝皮书》认为,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可以肯定,2008年我国经济已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0.4%的中国家庭拥有70%以上的财富。根据经济学家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上。我国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者,其存款却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1   2、稳定的税源;[1]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12胡润财富报告》得出的结论:截至2011年底,除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亿万富豪人数已达63,500人,比上一年增长5.8%。北京有10,500位亿万富豪,排名第一;广东有9,500位亿万富豪,排名第二;上海有8,200位亿万富豪,排名第三。财富报告只统计可投资资产。这些富裕人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税源。   3、健全的法律保障;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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