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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doc
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解决及完善
摘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作为纠正执法不公、保障司法公正的专门程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本文试运用民事诉讼方面的理论基础,对民事检察权的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就完善民事法律监督程序提出立法建议,使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更富有时代性,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民事诉讼 法律 监督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1009-0592(2010)09-023-02
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
要想论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理论,必须首先对其基本概念作划分:民事公诉权、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民事公诉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题的特定性。普通民事诉讼的主体,大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人。民事公诉则是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定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二,身份的特定性。第三,争议的特定性,检察机关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时,才构成民事公诉。第四,案件类型的特定性,一般为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而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权,应当是公权力对审判权力的监督,是制度对制度的监督。而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是一种救济制度,法院自行再审则是属于内部的制约,两者都有其局限性和不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仅仅是民事检察权的内容之一。其属性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基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基本属性而决定的,是依照宪法规定所应该享有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方面,它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展开工作,另一方面,只有它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功能及目的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通过对法院审理、裁判、执行行为的诉讼监督,发挥了制度的组织效应和协调效应。首先,它具有平衡主体之间冲突的功能。裁判的不公,不仅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会使法院陷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之中,异化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通过法定监督方式监督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化解了三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僵局,有利于矛盾的及时解决。其次,它以权力救济权利,以权力监督权力,不仅使当事人之间受损的司法程序得到恢复,而且使错误裁判导致的司法程序紊乱得以梳理,进而恢复正常的裁判程序,使当事人背后的社区、团体、第三人等关联人之间的受损程序得到修复。第三,创建制度规范。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从无到有,从内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演变为得到立法者、执法者和多数学者赞同的制度,体现出制度形成的旺盛生命力。第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具有有序分配资源的功能。它通过对错误裁判与违法执行的纠正,控制、调整进而节省了司法、诉讼、社会资源。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法的运行过程考察,法律监督是法的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是保证法实现的贯穿性机制和维护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证性机制。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维护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在这一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目的是一致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民事诉讼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还包括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两者不可偏废。第二,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上述目的的实现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活动是否合法依法监督而完成的。
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立法缺陷 论文代写
(一)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指导思想和观念反思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以有错必纠为指导原则。即如果生效裁判判错了,背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就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过来。但是它的不当运用和过分强调,与现代的诉讼原则相违背。首先,有可能损害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其次,与国际上公认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相悖。再次,有可能违背诉讼效率原则。最后,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假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恪尽职守的进行了审判但在审判结束后出现了新的证据和变化,如果依照有错必纠的要求就应当对这一判决进行抗诉和纠正,但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对于有限监督和事后监督,有学者指出,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其结果必然是弱化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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