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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刑的适用范围及其幅度特点——兼论新旧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之.doc
试论死刑的适用范围及其幅度特点——兼论新旧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之
【内容概要】
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形式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死刑政策是限制死刑的灵魂、统帅,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即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从而产生为其所用的死刑司法。实践证明,增设死刑并不足以抑制高犯罪率,也不足以遏制重大暴力恶性犯罪案件的上升。因此,应当对我国一度强化死刑的政策进行反思。重新确立“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回到“限制死刑”的政策上来。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是限制死刑的。虽然97年刑法的修订在死刑罪名数量上,与原刑法相比(包括79年刑法和以后的补充、修改决定在内)没有明显的减少,但在死刑适用对象上和死刑适用条件和标准上作了重大的修改。特别对过去适用死刑特别多的一些罪名,如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重伤)等罪名的适用条件上,取消了弹性情节,限制了适用范围,科学地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这样实际适用死刑的人数将会明显减少,这是限制死刑的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对刑事法律中死刑的修订,是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和敏感性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刑罚是重刑还是轻刑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刑法修订的质量,而且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标志着我国的形象。那么,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罪名、情节、方式有哪些变化?它与原刑法的具体适用存在哪些区别?死刑具体规定和适用存在哪些主要特点?
【关键词】 罪名 适用情节 方式 原则 幅度 特点
众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国家的法度,否则,便不能治国兴邦平天下。我国的《刑法》曾先后分别于1979年和1997年经过两次修订,为便于区别和理解,把79年刑法称为原刑法(亦称旧刑法),把97年刑法称为修订刑法(亦称新刑法)。那么,刑法修订后死刑适用的罪名及其构成、死刑适用的情节,有哪些变化?死刑适用的方式与原则,它与原刑法的具体适用存在哪些区别?以及死刑具体规定和适用存在哪些主要特点?本人通过学习和研究,试图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兹分述如下:
一、死刑适用的罪名及其构成。
(一)修订刑法,即97年刑法,死刑适用的范围较广,罪名较多。据统计共涉及70个罪名。为了具体了解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为了避免上下文的重复引用,现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及其条文详细罗列于后。它们是: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二)70种死刑罪名的构成、分析与比较。
(1)从罪名的分布来看: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规定有死刑,占章数的90%。再从每章的具体分布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共7个罪名,即第1至第7,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0%;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14个罪名,即第8至第21,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0%;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7个罪名,即第22至第38,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4.3%;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6个罪名,即第39至第44,占死刑罪名总数的8.6%;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2个罪名,即第45至第46,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共2个罪名,即第55至第58,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9%;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12个罪名,即第59至第70,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7.1%。
(2)从死刑罪名所占该章罪名总数的比例来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占58.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占33.3%;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18.1%;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占16.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占16.7%;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6.7%;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占9.5%;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占16.7%;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占38.7%。
(3)从死刑罪名的变化来看:属于原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共计21个,占30%;属于完全吸收全国人大决定和补充规定中的罪名占35个,占50%;属于部分吸收全国人大决定和补充规定中的罪名,但又作了一些修改、补充的罪名有7个,它们是上述罪名第18、43、55、60、61、66、68、,占10%;属于完全增设的罪名7个,它们是上述罪名的第19、21、48、51、56、65、69,占10%。由此可见,修订刑法中的死刑仍是以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决定和补充规定中规定的死刑罪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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