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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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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 类别 安全责任内容 责任追究 责任种类 追究条件 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六、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七、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八、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三)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25号)第三十一条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提供资料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安全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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