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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通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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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通用标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通用标准 I级标准目录 II级标准目录 III级标准目录 Ⅳ级标准目录 Ⅴ级标准目录 标准内容 参考依据 标准来源 备案状态 操作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628号)第八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628号)第十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六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七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要求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八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理 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十九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理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理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理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录入 备案已通过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客运驾驶人管理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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