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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管理及企业涉税风险-安徽国家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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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管理及企业涉税风险-安徽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之家·国税讲堂 增值税政策管理及涉税风险培训 芜湖市国税局 2011年11月 增值税政策管理及企业涉税风险 掌握税法 尊重税法 维护权利 降低风险 成为有品位的纳税人 深化对增值税政策的理解,纠正误解 对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减少偏差。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税政制度处 增值税政策管理 增值税政策简要题纲 一、增值税概念及特征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五、销项税额 六、进项税额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纳税义务的发生 九、纳税地点 十、税收优惠 一、概念及特征 1、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入的货物或取得的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即V+M部分。 2、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 (2)、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3)、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4)、具有零税率的设计。 二、纳税人 (一)基本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进口货物:以海关完税证为准。 (二)纳税人的类型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或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 (三)一般纳税人新认定办法 1、年应税销售额的口径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及其条件 (1)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纳税人。 (2)新开业的纳税人及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一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不予认定的范围: (1)个体经营者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辅导期制度 (1)范围 A、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注意: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加工”是指受托为他人制造货物的业务 。 “修理修配”是指受他人委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该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新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例如,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 新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新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 旧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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