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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析与建构-法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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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析与建构-法学研究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分析与建构 陈卫 东 刘 中琦   内容提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是必然,但如何建立该项制度,特别是在程 序上如何设计,国内的研究仍略显薄弱。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提起开始,动议的主体、 时间、方式、排除庭审的性质、运作模式、规则、证明等诸多方面都需要结合域外经验及 我国现实进行深入地分析、讨论,才能得出一套可行的设计方案。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排除动议 程序性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亦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修法讨论之列,我国刑事 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表现出了浓厚的研究热情,许多学者针对该规则的产生背景、价 值、发展、在我国的构建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取得了大量的学术成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 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对警察违法侦查活动的抑制、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对受到侵犯的公民权利的 救济、对人权的尊重等价值被深刻地挖掘出来。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法治精神、人文价值还必须通过具体、可供 实际操作的制度体系来支撑,由具体的操作规范来连接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空白地带。本文就是要尝 试通过对制度建构的初步探讨,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搭建一个基础性的框架, 以作引玉之论。 一、提起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的主体 非法证据当然不会在庭审中自动消失,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必然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而 这样一个特定的程序必然需要特定主体来启动。 (一)作为 “非法取证被害人”的被告人 学界对排除动议提起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的主体, 〔 〕 是需要达到 “个人亲身权利标准”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非法取证被害人” 1 ;另一种观点认 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中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 汪建成:《理想与现实 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以下。 1 2006 127 ·127·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2008 6 〔 〕 为,采用的标准是 “拟进行审查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可能对其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2 ,通过这种 “不利法律后果”标准,将提出排除动议的主体限制在了被告人的范围内。这两种标准的不同,所 划分出的主体范围自然也存在差异。“个人亲身权利标准”所确定的主体范围包括宪法权利受到非 法取证行为侵犯的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而以 “不利法律后果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则仅仅包括了 被告人 (除了宪法权利受到非法取证行为侵犯的被告人之外,还可能是自身宪法权利并未受到非法 取证行为侵害的被告人,这类情形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大量存在)。两种标准所确定的主体范围在其 重合的地方,即作为 “非法取证被害人的被告人”这里达成了一致:当被告人自身的宪法权利在非 法取证行为中受到侵害,由此获得的证据在未来的庭审过程中将对其不利时,被告人当然有权提出 排除该证据的动议。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有之意。但是除此之外,上述两种标准所涉及的 其他主体是否也有权提出排除动议仍需进一步讨论。 (二)自身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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