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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类别 控制指标(m2/人) 人均建设用地 其中:人均绿地面积 设区城市 ≥9 县级市、县城 ≥9 注:人均建设用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人均绿地面积:批绿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城市道路规划控制指标
项目 城市规模(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网密度(km/km2)
大城市 0.4~0.5 0.8~1.2 1.2~1.4 3~4 ≤200 0.3~0.4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干路 支路 其中 - 3~4 3~5 1~5 - 4~5 4~6 1 - 5~6 6~8 大城市 40~45 45~55 40~50 15~30 35 40~50 30~45 15~20 道路宽度(m) 中等城市 - 35 30~40 小城市 - 干路 支路 其中 - 25~35 12~15 1~5 - 1 - 25~30 注:道路网密度:指每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上拥有的道路平均长度;
道路宽度:指道路红线的宽度。
快速路:若承担有其他城市交通功能时,道路宽度可适当增加。
人口超过200万的城市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5;
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城市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2。
城市广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规模(万人) 广场用地总量控
制指标(m2/人) 单个广场用地面积(万m2) 中心广场 区级广场 社区广场 10 0.2~0.5 3 - 1~2 20~50 5 2~3 1~2 50~100 8 2~5 1~2 ≥100 10 2~5 1~2 2、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控制指标(m2/人) 人均建设用地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40 2~8 140.1~150.0 ≤140 2~8 150 ≤140 2~8 注:人均建设用地:指城镇建设用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公共绿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3、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m2;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m2;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上,每户面积133m2;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m2。人均耕地面积666m2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居民点类型 人均建设用地(m2) 户均宅基地(m2) 容积率 城郊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166 ≥0.5 山区居民点 ≤133 ≥0.4 其他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200 ≥0.3 山区居民点 ≤133 ≥0.4 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按当地城市规划的建设要求执行。
4、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开发区级别 投资强度(亿元/km2) 占开发区总用地的比例(%) 国家级 ?36 工业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省级 A ?30 40 10~15 8~12 B ?24 C ?15 注:A指青岛、烟台、威海市;
B指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日照、泰安、莱芜、济宁市;
C指德州、滨州、聊城、菏泽、临沂、枣庄市。
1、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1.1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全省城市划分为7个类别。工业项目按照其行业类型和城市类别,不得低于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中: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采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指标。工业项目按照其行业类型不得低于相应的指标值。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和堆场占地面积之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35%。(工业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厂前区比例: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厂前区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工业项目的厂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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