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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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摘要 由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定环境加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的规则。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实质上是直接将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的方法有很多,但标准只有一个,即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加害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属于反证,而对推定事实的反驳则是本证。开展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讨论,对建立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理论体系以及实务操作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210-06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对于及时救济环境受害人的损害、维护法律的正义价值、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促进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学界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讨论,相关概念混淆特别是对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及其关系纠缠不清,这对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理论体系以及指导实务操作无疑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试图厘清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的理论框架,并对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进行初步探讨。 1 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立法理由 在普通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负有证明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若其不能举证使法官确信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要承担法官不利判断的风险。在20世纪中期以前,与普通侵权的受害人一样,环境侵权的受害人需要承担因果关系成立的证明责任。但是,自20世纪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环境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法则,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原因即环境加害行为往往极为复杂。同一危害后果可能不是由某个单一的加害行为引起的,污染物进入环境发生诸如毒理与病理转化、扩散、吸收等物理、化学或生物反应的过程相当复杂,甚至根据现有的科技水平也难以对有害物质的影响方式及其危害性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认识[1]。 其二,结果即环境损害往往极为严重。“环境损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现象,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环境污染与破坏,既对环境要素造成损害从而导致“环境公益”损害,大部分时候也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造成人身财产等“环境私益”损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害,也包括现实的危害性[2]。环境损害还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反复性、广泛性等特点,往往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 其三,相关取证极为困难。由于环境加害行为蕴含着复杂的专业知识,在对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进行取证时需要相关的科技知识和仪器设备,这往往是受害人所不具备的。而且很多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即使是用当代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科学技术手段也难以形成确定性的判断。环境损害长期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无疑会造成取证上的困难。另外,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科技和信息实力的企业,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和抵抗能力的普通民众。加害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手里往往掌握了造成环境损害的第一手资料,而加害人却通常会以企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向外界提供与污染和破坏有关的资料,这进一步加剧了对因果关系取证上的困难。 以上特点决定了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极端困难性。按照普通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欲证明环境加害行为与环境损害中存在因果关系,一般须证明以下因果链条的存在:被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被告将该有毒物质排入环境→该有毒物质通过空气、水、土壤等扩散→该有毒物质达到原告的身体或财产→原告发生损害。而且原告还要证明该有毒物质使人、养殖物、种植物等致病或致死的机理。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来说,一般是难以做到的。若要求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和普通侵权的受害人一样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由于受害人往往不能证明这一责任构成要件,则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将不能得到赔偿,从而也使无过失责任原则形同虚设。由于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由于加害人掌握了造成环境损害的直接资料,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则可能面临被告拒绝提供的情形,而且还可能使诉讼陷入科学争论的泥潭,这无疑会拖延诉讼。因此,为维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提高诉讼效率,法律规定对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宋宗宇等: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中国人口#8226;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5期2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的基本内涵 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定义,学者们有着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在损害发生后,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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