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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中激励政策创新

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中激励政策创新摘要 本研究评析了OECD成员国推行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采用的主要激励性政策手段,解析了我国可用于配套支持环境自愿协议的主要政策工具实施现状,并提出了未来深入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的激励政策创新建议。结果表明,作为一种综合性环境管理机制。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已成为国际环境政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激励性政策的设计是否到位;目前,我国开展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可运用的激励性政策资源还较少。除了清洁生产政策有该方面的规定外,财税、信贷、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技术创新等政策中尚未对如何促进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实施有所考虑,尚未对各地在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时可以运用哪些政策资源予以明确。建议我国应该加大财政、税费、信贷等政策工具的创新力度,为加快推进我国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 环境自愿协议;环境经济政策;进展;评估;展望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6-0118-07 自2003年在美国能源基金会支持下山东济钢和莱钢公司实施我国第一个环境自愿协议试点项目以来,江苏南京、山东青岛、新疆克拉玛依等地相继开展了试点探索。从各地试点类型来看,目前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谈判型的环境自愿协议,政府作为协议参与的主要方,并通过给予参与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来引导企业参与,而且初始促成企业参与环境自愿协议的主因往往是源自政府对企业的“邀请”,企业积极主动参加的较为少见,主要是由于企业尚对参加项目是否能给自身带来利益以及带来多大的利益存在疑虑,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最为关键原因之一即为我国现有政策框架内可用于促进环境自愿协议的激励性政策资源不足。目前试点中地方可选用的配套激励政策资源主要是政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供免费宣介服务、给予企业荣誉称号、相关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等。从已有研究来看,主要是针对排污费用于环境自愿协议可行性的探讨,有哪些可行的激励性政策工具特别是直接利益调控型激励政策工具可创新用于配套环境自愿协议机制实施,还尚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经过6年来的环境自愿协议试点工作,已经摸索了推行环境自愿协议项目的一些经验,未来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加强环境自愿协议发展的激励政策创新,以推进环境自愿协议项目试点向行业和空间上的扩展。 1 国际进展 环境自愿协议是一种集行政管制、经济激励和社会治理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机制,被国际社会认为是环境政策发展的前沿和潮流,用于改进区域、行业部门或企业的环境绩效已有很多成功案例。不仅在一些OEcD成员国广为受到重视,而且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和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国际能源署在评估了350项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后发现,只要正确地设计和实施项目,就可以达到甚至超出既定的环境经济目标,同时也可以降低环境行政管制成本,充分调动环境治理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不同国家由于制度环境、政策空间不同,实施的环境自愿协议形式也有很大差别,既有直接的污染物减排项目、碳减排项目,也有清洁生产项目、节能项目或节能减排耦合项目。美国已经实施了联邦层面的50多个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主要涵盖面向节能的能源之星项目、废物处理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等,以企业自愿参与为主。而欧洲的一些国家,如丹麦、荷兰、瑞典、法国、德国和葡萄牙等实施的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政策领域则更为宽泛,包括环境标志、废物处理、绿色供应链、水效率改善、气候变化和改进能效等项目;在环境自愿协议项目模式选择上,则既有单边承诺型、公共自愿型,也有大量的政企谈判型;既有在联邦一级实施的项目,也有在区域和地区层面实施的项目;既有单一行业部门项目,也有多行业部门项目。但无论是OECD成员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自愿协议实践均表明,环境自愿协议中的激励政策是否到位被认为是项目是否有效以及能够取得多大成效的主因,环境自愿协议项目中激励政策的设计和使用被认为是该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激励政策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利用现有政策框架下已有的政策资源;二是创设新的激励政策为环境自愿协议的实施提供配套和支持。各国所采取的激励政策的种类和多寡有很大差异。欧洲的荷兰、丹麦等国家支持政策多样,不但包括政府主动提供信息、技术、宣传等方面的帮助或指导,而且在能源审计、评估、税收、信贷融资方面也实施了一系列配套优惠措施。而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国家采取的激励政策则较为单调,常采用补贴、碳税或能源税减免等。 1.1 财政补贴政策工具 财政政策工具常被许多国家用来实施环境自愿协议项目,利用财政激励的方式有贷款补助、融资优先权、信贷便利、利率优惠、财政补贴等形式。英国政府给予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并通过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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