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基点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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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基点术

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基点术摘要: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期间经过了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个时期,在继受隋律的基础上创制出“老小及疾有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唐律把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为三等。唐律还对限制刑事责任人进行了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时的立法保护;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唐律承继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立法理念,尽管并未改变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的本质,但为我国现代刑法增加对老年人刑罚减免内容提供了历史启示。 关键词:矜老恤幼;唐律;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9.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5-0088-05 依据现代刑法理论,一般可以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种,其标准主要是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在唐代,与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相关的是“老小及疾有犯”,它依据自然人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来决定处罚。因此,采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对唐律中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并可以成为架通现代和古代的桥梁。本文拟就此作出粗浅研究,供商榷。 一、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溯源 唐律“汇唐前立法之精华,集唐前立法之大成,是史无前例的杰作。”Ⅲ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也是如此,它是总结唐以前立法的结果。 (一)先秦时期 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据《周礼·秋官·司寇》所载: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曰蠢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齿者,皆不为奴。”《礼记·曲礼上》更是明确指出刑事责任年龄:“八十、九十日耄;七年日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在上述文献中,所谓“幼弱”、“未齿者”“悼”,均指年龄尚小的自然人,可以相对应于唐律中“小”;所谓“老旄”、“七十者”、“耄”,均指已经步人老年的自然人,可对应于唐律中的“老”;所谓“蠢愚”,一般指精神、思维异于常人者,可对应于唐律中的“笃疾、废疾”。这几份文献强调的共同之处就在于,无论自然人是”幼弱”、“未齿者”、“悼”,还是“老旄”、“七十者”、“耄”,均属于刑事责任能力有瑕疵者,理应受到法律的宽宥,体现了早期统治者“老小减刑”的恤刑思想。该思想为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所继受,如由李悝制定的《法经·具法》中就提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商鞅就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他主张执行刑罚对任何人都不准赦免和宽大,不管谁犯法,都要依法严惩,不管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赦免。但该主张并不为传统社会所接纳,即使商鞅本人实际上也无法彻底贯彻执行该主张。 (二)秦汉时期 秦统一全国以后,法家“垂法而治”的“法治”理论成为大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尽管“至于秦始皇,兼并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但“老小减刑”思想依然为大秦帝国所继受,直接体现在它的立法中,这在出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窥其一斑。 据《秦律杂抄》所载:“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传律。”如果说《秦律杂抄》中的记载较为笼统的话。《法律答问》中的记载则属于具体的说明,如:“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论?当完城旦。”“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互执勿失。”“庠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医(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前述记载,有的因为未成年而减其刑,有的因为年老而被“矜免”,有的则因为“疾”而被减免。 汉承秦制,“老小减刑”思想在汉代立法中不断有所体现。汉惠帝在即位诏书中提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该诏书所表达的意思非常明确,年满七十或不满十岁的自然人犯罪时,应处肉刑者皆改处完刑。但汉代的刑事责任年龄似乎是在不断变化的,老人有七十、八十两种年龄界限,未成年人有十岁、七岁两种说法。比如,公元前141年,汉景帝在其所颁诏书中说:“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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