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咨议局章程-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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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 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 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 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 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知各 议员。 第五条 除议事日程表所列事件外,如有紧急事件,经议员十人以上之提议,或议长认为 应尽先开议者,得由到会议员公决,更定议事日程表。 第六条 凡议事日程表取列事件不能如期开议,或虽经开议而不能如期议毕者,设碍日程 表下次议事时间,应由议长重定日程表,通知各议员。 第三章 议事方法 第一节 审议及审查   第一款 审议 第七条 本局遇有重要问题得开审议会以期议事之详尽。 第八条 审议会以全局议员之会议行之。 第九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审议长一人,以得票过半数者为 当选。 议长、副议长不在前项被选之列。 第十条 审议会非由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提议,经到会议员之公决,不得开议。 第十一条 审议会非有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十二条 议员在审议会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十三条 审议会开会时,议长应退居议员席,而以审议长为主席,维持审议会议事之秩 序。 审议长之席以书记之席充之,书记长之职务,由书记代行之。 第十四条 审议会之议事以到会议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议长。 第十五条 审议长有事故时,或对于议题欲自与于审议之列者,即以选举审议长时得票次 多数者代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议会议事已毕,应由审议长请议长复席,而以审议之结果报告于本局。 第十七条 审议会如至散会时刻,议事尚不能终局,应由审议长请议长复席,而以当日会 议情形报告于本局,经议长之许可,或延长时间,或继续开议。 第十八条 审议会如有违背咨议局章程或本细则、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不待审议长之 报告,自行复席以停止审议会。 第二款 审 查 第十九条 本局得因事务之必要,酌设各项审查会,分类审查,为议事之预备。 第二十条 审查员分常任审查员、特别审查员二种。 第二十一条 常任审查员于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无名连记投票法互选之,以得 票最多数者为选。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得不用互选法,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如左: 一、财政审查员十三人; 二、法律审查员十一人; 三、请议审查员九人; 四、惩罚审查员七人。 议长、副议长及审议长不在本条被选之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预算案及决算案; 二、与本省预算、决算有关系之财政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资政院提交之法律案; 二、行政长官提交之法律案; 三、本局提出之法律案。 第二十四条 请议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自治会陈请建议及争议事件,其来文盖有自治会图记者; 二、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其来文载有姓名、籍贯、职业、住所者。以上二项,经议员 三人以上之承认,即由议长交请议审查会审查其内容,分别应行提议与否报告于本局。 第二十五条 惩罚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条罚则者; 二、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者; 第二十六条 特别审查员遇有必须审查之特种事件,经本局公认,临时依本细则第二十一 条之规定,由议员互选或经十人以上之公推,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视事之繁简为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审查之事件,如有不能分门审查者,应归有关系之各项审查会公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被选为审查员者,非有正当之事由不得辞职。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互选,或公推审查长一人,维持该会议事之秩序。 第三十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公推干事一人,掌该会议事录及其他文件,审查长有事 故时得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除请议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别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六 条办理外,凡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得议长许可者,由议长交各项审查会 审查其事件。 第三十二条 各项审查会不得于本局会议时间内开会,但得本局之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各项审查会非有审查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其议事以到会审查 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查长。 第三十四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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