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报律-清-.pdf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大清报律 清政府 1908年 《大清报律》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两次颁行。第一次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颁布。 因报界抵制,遂由民政部修改,交资政院议决,1911年(宣统二年)重行颁布。正文42条。 另有附则3条,共计45条。民国初年尚有援用《大清报律》者,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 后始失效力。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 第一条 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者,应开具下列各款,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官 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 人之姓名、履历及住址;四、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地址。 第二条 凡充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年满二十岁以上之本国 人;二、无精神病者;三、未经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第三条 发行、编辑得以一人兼任。但印刷人不得充发行人或编辑。 第四条 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如下: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 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项之报, 免缴保押费。其宣讲及白话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毋庸预缴者,亦同。 第五条 第一条所列各款,发行后如有更易,应于二十日以内重行呈报。发行人有更易 时,在未经呈报更易以前,以代理人之名义发行。 第六条 每号报纸均应载明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之姓名、住址。 第七条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 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曰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 办理。 第八条 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 如辨误字数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 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 第九条 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行更正或登有辨误书函时,应于 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 第十条 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一条 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二条 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三条 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 第十四条 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 坏风俗之语。 第十五条 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 蔑,损人名誉。 第十六条 凡未照第一条呈报,遽行登报者,该发行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七条 凡违第二、三条及第五条之第一项与第六、七条者,该发行人处三元以上、三 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八条 呈报不实者,该发行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九条 第四条末项所指各报,其记载有出于范围以外者,该编辑人处五元以上、五十 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条 违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九条者,该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三元以上、三十 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一条 违第十、第十一条者,该编辑人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处二十日以 上、六月以下之监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三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处六月以上、二 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但 印刷人实不知情者,免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第十五条第一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照所受贿之 数,加十倍处以罚金;仍究其致贿人,与受同罪。 第二十五条 违第十五条第二项者,该发行人、编辑人经被害人呈诉讯实,处二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六条 违第十五条者,除按照前两条处罚外,其被害人得视情节之轻重,由发行 人、编辑人赔偿损害。 第二十七条 违第十二、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款者,得暂禁发行。 第二十八条 暂禁发行者,日报以七日为度。其余各报,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以四期为 度;三回以下者,以三期为度。 第二十九条 违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永远禁止发行。 第三十条 违第十二条致酿生事端者,得照上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呈报后,延不发行或发行后中止逾两月者,如不声明原委,即作为白行停 办。 第三十二条 违犯本律所有应科罚金及讼费,逾十日不缴者,得将保押费扣充,不足再行 追缴,仍令补足保押费原数。 第三十三条 禁止发行及自行停办者,准将保押费领还,注销存案。 第三十四条 凡于报纸内撰发论说、纪事、填注名弓者,不问何人,其责任与编辑人同。 第三十五条 报纸以代理人之名义

文档评论(0)

81014531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60044141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