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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申请破产且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存在退货、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
(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资金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保险金额、承保比例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预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最高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比例确定,承保比例不低于40%,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投保时,保险人按下列公式预收保险费: 预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保险费:实际保险费=保险期间内实际最高月末预收资金余额×承保比例×保险费率。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收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其差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联合备案机关在大众媒体、投保人营业场所及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间;
(三)被保险人索赔事项,含索赔地点、时间、手续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所记载的信息样本;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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