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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纳税的影响.docVIP

“营改增”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纳税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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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纳税的影响   摘要: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出台,配合我国“营改增”的全面施行,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的税收征管提出了详细的调整方案,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来说无疑会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文章根据“营改增”前后的变化,从两个不同层次的案例中分析总结政策调整给保险代理行业带来的影响是两面的,并提出了保险代理行业积极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代理 纳税影响   一、引言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保险代理的业务范??包括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具体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为配合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的“营改增”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营改增”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是利是弊?本文对此进行探析。   二、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的“营改增”政策   为配合“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45号公告”,就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的问题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代征”“代扣”和“代开”。(1)代征。鉴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数量多,税源零散,直接对其征税成本较高,“45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委托支付代理服务费的保险企业代征。(2)代扣。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特殊之处在于允许扣除展业成本。(3)代开。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的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三、“营改增”对个人保险代理行业的影响案例分析   (一)计算方法。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个人保险代理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三步: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第二步,以余额减去展业成本,得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展业成本时应注意计算基数,从2016年8月起,个人保险代理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而此前的规定,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第三步,以前述应税所得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案例分析。   1.以高收入者为例。   (1)“营改增”之后的计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甲某,2016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 2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换算为不含税佣金收入:41 200÷(1+3%)=40 000(元)   企业代征增值税:40 000×3%=1 20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 200×7%=84(元)   企业的展业成本:(40 000-84)×40%=15 966.4(元)   企业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0 000-84-15 966.4]×(1-20%)×20%=(39 916-15 966.40)×80%×20%=3 831.936(元)   甲某总计应缴纳5 115.936元的税款。   (2)“营改增”之前的计算――按照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保险企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甲某,2014年8月取得佣金收入41 200元,其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企业代征营业税:41 200×5%=2 060(元)   企业的展业成本:42 100×40%=16 480(元)   企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 060×7%=144.2(元)   企业代征教育费附加:2 060×3%=61.8(元)   企业代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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