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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考.docVIP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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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房地产企业也由以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文章就“营改增”进行政策介绍,进而分析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从而提出房地产企业面对这一变化可以进行的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营业税在我国税收历史中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反观增值税,在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在中间的每一个环?,仅就增值部分征税,最终实现对最终消费环节全额征税,可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增值税作为一个“80后”新秀,成功取代了营业税的地位。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在新中国税制中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一个税收大户,它有产业链条多、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这个行业对税收政策敏感性高。由于其以前交纳的是营业税,在面对“营改增”后可能各项税务工作做得不够好,就可能面临税负大量加重。大多都是因为本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却不能抵扣,于是企业就需要交大量的增值税。因此,为了房地产企业能快速适应“营改增”,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减轻税负,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本文先简述“营改增”政策,分析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进而提出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简述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大行业,实现商品货物与服务业的“全覆盖”。“营改增”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各行业的税负。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对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另有过渡性政策,在名义税率和计算方法上与以前基本一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先需按3%预缴;在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房地产行业适用的是按照销售不动产的收入5%征收营业税;在 “营改增”后,适用的是按销售不动产收入的11%征收增值税,其中在购进工程物资和建设等环节中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并认定的部分可以抵扣。这就使得在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就说明其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除了在会计处理上,更多的却是体现在了企业税负上。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首先是税率上的影响。在“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建设环节需要交纳一次税率为3%的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交纳营业税,税率为5%,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产交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名义税率上来看,似乎房地产税负加重,但是增值税却仅是就增值的部分交纳税,因此实际上是加重了税负还是减轻不能单从名义税率上来看,而还应该考虑税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交税率为5%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后交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这是在之前没有的。   其次是税基上的影响,在“营改增”前,销售环节是就销售收入来征收营业税,不存在抵扣问题,且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包含在销售收入中。而“营改增”后,虽然也是就销售收入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在销售前购进原材料和建设环节,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而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并不包含在销售收入中。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在购进工程物资环节中,在“营改增”前,购进工程物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是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能抵扣,在购进时直接记入“工程物资”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购进工程物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在建设环节,出包工程的,在“营改增”前,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   在销售环节,“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计入费用中。   (三)“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收发票仅仅是作为购入方的相关资产或费用的确认依据,而并不作为抵扣凭证。在“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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