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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及其历史演变
摘 要:作为现代民法(典)体系构造两种基本模式之一的《法学阶梯》体系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开创的。就实体法部分而言,这种体系表面上体现为以无体物为支撑的“人―物”式结构,实质上其核心为“取得方式”。“人―物―物的取得方式”才是《法学阶梯》体系的本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阶梯》体系为16世纪少数人文主义法学家所发现,“取得方式”成为他们对市民法?M行体系化重构的工具。以权利为核心,以权利的取得方式为纲的现代《法学阶梯》体系可以作为建构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选择。
关键词:《法学阶梯》体系 无体物 潘德克吞体系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2-0044-13
一、引 言
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再次被提上日程,学界掀起了对民法典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新一轮热潮。自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先后有多家高校法学院组织了以民法典编纂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也有多家法学期刊就该主题系统编发了专题论文。但从目前学界的态势看,对民法典体系结构的讨论寥寥。究其原因,不难想到2001年前后我国民法学界曾就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进行的一场所谓“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争鸣,论争的结果,占据上风的主流观点是,从历史延续性的角度,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在适当修正的基础上继续遵循《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潘德克吞体系。这种观点一直延续到当下。学界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结构的学理探讨基本上要么以采纳德国模式为预设前提进而来讨论总则编的设置及其内容、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编的独立与否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等等,要么以采纳《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必然性为结论。
由此看来,似乎潘德克吞体系已然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必然选择。这种一边倒的理论态势值得反思和警惕。实际上,我国学界对民法典的结构模式中潘德克吞体系之外的《法学阶梯》体系非常缺乏研究,对这种体系的认知尚停留在简单的“人―物”二分以及对《法国民法典》第三编的诟病上,殊不知这种体系无论在民法体系化的历史上,还是在当今罗马法系范围内即便接受德国民法理念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典结构模式的选择上,都是占有主导地位的一种体系结构。而我国对法学阶梯体系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相关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计有五篇切题论文, 冯卓慧:《第一部将罗马私法系统化的法学巨著――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2期;徐红新、张爱丽:《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结构及其影响》,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1期;谭光亚:《略论〈法学阶梯〉的结构及其影响》,载《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徐国栋:《盖尤斯、其〈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杨代雄:《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演变简史――民法体系的基因解码之二》,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6期。其中多流于对《法学阶梯》本身内容的介绍以及与某些现代民法典体系的简单对比。只有徐国栋教授的《盖尤斯、其〈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一文对法学阶梯体系的来龙去脉和现代演变形式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另外杨代雄教授的《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演变简史》一文分析了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构造、人文主义法学家对其进行的改造,以及现代法学阶梯体系发展的趋势。但对于“权利取得方式”在《法学阶梯》中的体系意义特别是它对民法典体系建构具有的支撑作用尚未被体察。此外还有两篇相关的论文,一是方新军教授的《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方新军:《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论证了无体物概念在法学阶梯中的体系价值;二是尹春海的《无体物流变考》,尹春海:《无体物流变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对无体物概念的古今史进行了考证,指出它所经历的四个阶段,作者朦胧地意识到在《法学阶梯》中无体物的许多内容是“物的取得方式”,在中世纪私法中,无体物的体系效用早已薨逝,但它作为“取得方式”绵延着其千年不断的精神。但他们都没有进一步深挖“物或权利的取得方式”具有的体系意义,特别是对于民法典体系建构的影响。
我们知道,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总的来说存在两种模式:法国模式,亦即《法学阶梯》体系;德国模式,亦即潘德克吞体系。从体系外观上看,就实体法部分来讲,盖尤斯《法学阶梯》采取了“人―物”式的论述体系,一般认为,这种体系开创了现代民法典编纂体系的两种经典模式中的《法学阶梯》体系,并因为《法国民法典》对这种体系的采纳以及该法典的影响而得到广泛传播。但盖尤斯《法学阶梯》所蕴含的体系价值远不止于此,在表面上“人―物”式的体系背后,盖尤斯遵循了另一条隐形的叙事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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