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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法院审判人员的优化配置.docVIP

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法院审判人员的优化配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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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法院审判人员的优化配置   摘 要: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 分类管理 司法事务官 裁判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2-0120-07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并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过渡方案,确保优秀法官留在一线。目前我国法院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目标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从而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但这一改革并没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本身进行分类管理,这种改革是不彻底的,甚至有不科学之嫌。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究竟哪些事项的处理需要配置法官,哪些事项的处理不需要配置法官,而配置其他审判人员。对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应当以保障公民的程序基本权利――裁判请求权为出发点。   一、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法官的配置   裁判请求权是指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所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是各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为保护其合法的?嗬?和利益,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第2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由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审判官进行审理的权利。《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在依照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内,由该法院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裁判请求权保障不仅呈现宪法化潮流,而且呈现国际化趋势。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和第10条规定了裁判请求权。其中,第8条规定:人人于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权享有国家管辖法院之有效救济。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有权由一个独立而公平的法院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并判定对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了裁判请求权: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私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欧洲人权公约》也确认了裁判请求权,该公约第6条第1项规定: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公平与公开的审判。我国宪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当然享有裁判请求权。   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或曰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诉诸司法的权利,是指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司法救济的权利,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权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实际指法官)行使审判权解决其纠纷,保护其权利。第二,当事人有权排斥法院外的机构和个人对其纠纷作出最终决定。第三,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必须是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诉诸司法的权利是裁判请求权的首要内容,除此之外,裁判请求权还包括公正审判请求权,即诉诸法院的人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关于裁判请求权,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5页。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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