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关系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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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关系方法

处理好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关系的方法关于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问题的讨论方兴未艾,相关文章时常见诸报刊。同样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志书编纂也需要处理好这个问题。笔者由此有感而发,述诸笔端,以求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行政权力、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广义而言,也可泛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中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权力。学术权力有二义:一指学者凭借其学术能力对学术事务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力量;二指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其权力主体可以是学者,也可以是行政人员,或者是兼顾两种身份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基于行政、学术的不同性质而形成,因而两者的主体、来源、范围、目标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  1.主体差异:行政权力主体主要指各级行政人员,或者是兼顾学者身份的行政人员。学术权力主体则主要指学者,无学术能力的纯行政人员一般不具备拥有这种权力的基础。就志书编纂领域而言,行政权力主体包括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领导,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领导和一般行政人员等;学术权力主体主要包括志书主编、副主编及编辑等。  2.来源差异:行政权力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所在组织制定的岗位设置、规章制度。在当前的志书编纂领域,主要指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各省级人大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各级《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各级党委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具体行政主体的权力来自各层组织的任命,它的大小取决于主体在整个行政管理层级中的位置高低。学术权力主要来源于学术能力,源于人们对其主体学术能力的认同与推崇。具体而言,就是志书主编及其他编纂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它的大小取决于主体学术能力的高低。  3.范围差异:顾名思义,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主要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政事务范围内,它具有层次性和隶属性,必须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原则。在当前的志书编纂领域,主要包括组织发动、内外关系协调、人财物等条件的保障等。学术权力则主要在学术事务范围内行使,应遵循“互相争鸣、服从真理”的原则。在志书编纂中,主要为方案编制、凡例制订、纲目拟定、资料搜集、文本写作、文稿评审等学术性工作。  4.目标差异:行政权力服务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具体到志书编纂领域,主要目标是从各方面高效保障志书编纂的顺利进行。学术权力服务于学术研究活动,以形成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为最终目标。具体到志书编纂领域,就是力求编成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佳志名志。  二、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关系  基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差异,意味着两者的关系经常体现为矛盾性和冲突性,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两者形成平衡的组织,能发挥他们最大的合力,从而促进事业的良性发展,结出丰硕的学术成果。反之,则会带来不良后果。目前,民间对我国大学状况颇多非议,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很多大学未能处理好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压倒学术权力的过度行政化弊端。在志书编纂领域,同样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现象,同样需要处理好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一)划定边界,各司其职志书编纂是一项包含了组织发动、对外协调、条件保障及方案编制、纲目拟定、资料搜集、文本写作、文稿评审、交付出版等项内容的复杂工作,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在志书编纂工作过程中,行政权力的作用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两点:  其一,行政权力是修志活动的发起者。纵观中国古代史学史,各类历史著作的编写,大致经历了一个由私撰为主到官修为主的过程。越往前,私人色彩越重;越往后,官方色彩越浓。与史学史关系极为密切的方志史,也走过了一个相似的历程。隋唐为过渡时期,此前以私人所修为主;以后以官方所修为主,历代均自上而下颁布修志政令,形成政府主持、志局(馆)组织、专家修志的基本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中,修志逐渐演变成一种官方行为,大多数修志均在官方组织下而开展。行政权力往往扮演修志活动发起者的角色,官方的倡议和组织成为修志活动的起点。否则,许多修志活动便不可能产生和开展。  其二,行政权力是修志活动的保障者。修志既为官方行为,由行政权力提供所需条件自然是应有之义。自古及今,若无行政权力的多方保障,许多修志活动便无法顺利进行。这主要包括延聘人员、组织班子,筹集工作经费,组织内外协调等。在有的历史阶段,还以规章的形式对政府的修志职责作明确规定,如民国中央政府曾颁发《修志事例概要》,对省政府修志职责作了规定:“各省应于省会所在地,设立省通志馆,由省政府聘请馆长一人,副馆长一人,编纂若干人组织之。”“各省通志馆成立日期、地点,暨馆长、副馆长、编纂略历,并经费常额,应有省政府报内政部备案。”①至2006年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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